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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31 20: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局業界能專計畫技術審議委員會議作業原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
  助及輔導辦法規定,為辦理業界能專計畫有關審查、查驗及成
  效評估等事項,明確規範技術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技審會
  議)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類型定義:
 (一)一般型計畫:總經費未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之計畫。
 (二)大型計畫:總經費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之計畫。
三、技審會議由下列委員組成(組成圖如附件一):
 (一)主審委員由本局自各研究重點推動項目(以下簡稱推動項目
   )中遴選技審委員擔任,每項推動項目以五人為原則。
 (二)技審委員由本局遴選外部之學者專家擔任,每項推動項目以
   三十人為原則。
  各推動項目之技審委員,以每年更換三分之一為原則,連續擔
  任同一推動項目案件審查以三年為限。但經本局首長簽准者,
  不在此限。
四、技審會議任務如下:
 (一)大型計畫構想審查:確認計畫構想可行性、審查計畫構想書
   及簡報、建議計畫書撰寫方向。 
 (二)計畫審查:確認資格及財務審查結果、審查計畫書、建議計
   畫期程及經費配置。
 (三)計畫進度查核及結案查證。
 (四)計畫重大變更審查。
五、技審會議為執行前點所定任務,應依業界能專計畫運作流程(
  如附件二)辦理。
 (一) 技審會議執行前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任務而召開審查
    會議者,出席委員達該會議組成人數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時,
       始得進行會議,惟大型計畫之出席委員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始得進行會議;決議方式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二)本局業務承辦科及其他經指定或邀請之人員,得出席各項會
      議。
六、技審會議應依下列規定召開計畫構想審查會議及計畫審查會議
  辦理計畫審查:
 (一)審查委員(含主審):五至七人,惟大型計畫應為七人。
   1、該推動項目之主審委員一人。
     2、技審委員四至六人。
 (二)會議主席:由主審委員擔任;主審委員如不克出席時,得指
   定審查委員一人代理。
 (三)會議審查程序:
     1、大型計畫之審查委員依計畫構想審查意見表(如附件三)
        進行開會審查,主審委員或其代理人應綜整審查委員之計
        畫構想審查意見表,完成計畫構想審查意見彙總表(如附
        件四)。
     2、審查委員於計畫審查會議前應完成計畫書面審查意見表(
        如附件五)。
     3、審查委員依計畫審查意見表(如附件六)進行審查,並依
        補助比例建議表(如附件七)進行評分。
     4、主審委員或其代理人應綜整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表,完成
        計畫審查意見彙總表(如附件八)。
     5、審查委員就資格或財務審查不符規定之計畫,得不受第一
        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審查程序之限制。
 (四)會議審查結果:
     1、決議為「本案推薦,依原計畫申請總經費、期程執行」,
        提送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進行決審。
     2、決議為「本案推薦,但需依審查委員意見進行修正計畫書
        」,應要求申請者依計畫審查綜合意見表(如附件九)修
        正計畫書,並由主審委員或其代理人複閱完成計畫審查總
        評意見(如附件十),提送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進行決
        審。
     3、決議為「本案需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書後複審(複審
        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
     4、計畫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且經計畫審查會議決議不予推
        薦者,提送業界能專計畫指導會議進行決審。
     5、資格或財務審查結果經確認不符規定者,計畫審查會議應
        決議不予推薦。
七、技審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進度查核及結案查證:
 (一)進度查核及結案查證之委員,與計畫審查會議相同為原則。
 (二)如召開審查會議時,由計畫審查會議之主審委員擔任主席;
   主審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審查委員一人代理。
 (三)進度查核:
     1、進度查核以書面審查、開會審查或現場審查方式進行,惟
        大型計畫,進度查核以現場審查方式為原則。
     2、審查委員依進度查核意見表(如附件十一)進行審查,並由
        主審委員完成進度查核總評表(如附件十二)作成審查意見
        供執行單位配合執行。
 (四)結案查證:
     1、於計畫結束且執行單位繳交「全程執行總報告」(初稿)
        後辦理結案查證,並以現場審查方式為原則。
     2、審查委員依結案查證意見表(如附件十三)進行審查,並由
        主審委員或其代理人完成結案查證總評表(如附件十四)作
        成結案建議。
八、技審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計畫重大變更審查:
 (一)計畫如需辦理變更且符合重大變更項目者,由審查原計畫之
   主審委員召開重大變更審查會議;若主審委員召開重大變更
   審查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案審查委員一人代理之,並
   得請執行單位派員說明。
 (二)主審委員或其代理人依計畫變更審查意見表(如附件十五)
   進行審查,作成變更與否決議。
九、委員對於審查有關事項應保守秘密,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並應
  簽署保密及利益迴避聲明書(如附件十六)。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