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公務出國人員撰提出國報告之品質與效能,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局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應依本規範提出出國報告;組團出國從事同一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三、本局出國報告作業流程(附件一)如下:
(一)出國計畫簽奉核定後,人事室每月檢送出國人員名冊予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國企組)。
(二)國企組負責至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所建置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s://report.nat.gov.tw/
reportwork),登錄出國人員相關資料,並通知出國人員繳交出國報告相關事宜;其出國人員二人以上者,以其中一人為聯絡人。
(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相關出國報告資料,另上傳本局知識管理系統公告分享。
(四)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後,由國企組進行確認程序。
四、出國報告之格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
,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
(二)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可參考前款規定撰寫,或由出國人員依派赴國外活動性質與特性自訂內容架構。
(三)撰寫格式應符合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二)。
五、出國報告之內容屬機密者,處理程序如下:
(一)出國人員須於簽陳報告時,會知國企組;簽奉核定後,由出國人員自行上傳出國報告於資訊網,並由國企組依相關規定,將該出國報告做「限閱」設定。
(二)經設定「限閱」之出國報告不對外公開(即不於國發會建置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及本局知識管理系統公開)。嗣後無調閱權限之同仁若需參考該「限閱」之出國報告時,經簽奉核可後,洽請國企組辦理。
六、出國報告陳核程序如下:
(一)出國人員陳核出國報告時,須同時檢附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並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出國報告之簽呈屬一層決行案件。
(二)前款出國報告審核表之基本資料、出國人員自我檢核、出國人簽章等欄位應由出國人員填寫,計畫主辦機關審核項目及一級單位主管簽章欄位,應由主辦薦送單位主管審核後簽章。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欄應由審核人審核後簽名,審核人授權原則如下:
1、出國人員為薦送單位副主管以下者,由薦送單位主管審核;如薦送單位有二單位以上者,由主辦單位主管審核。
2、出國人員為單位主管與本局同仁或單位主管單獨出國者,由主任秘書審核。
3、主任秘書、副局長或局長率本局同仁出國者,由局長審核。
(三)主任秘書以上層級單獨出國者,第一款出國報告審核表應由其自行審查簽章後,由局長審核。
七、為提昇出國報告之效率,國企組應辦理下列之稽核程序:
(一)每月月底製作尚未繳交出國報告人員之名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出國人員,請其儘速依限繳交出國報告。
(二)每月十日前製作逾期繳交出國報告人員清單陳核,並會知當事人及所屬組室主管知悉。
八、本規範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