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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行臺灣精品標誌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廠商重視產品品質、設計、創新、市
    場行銷及品牌推廣,以達到提升我國產品國際形象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二、為表彰臺灣優良產品,落實產品形象之提升,由本部設計臺灣精品標
    誌 (以下簡稱本標誌,英文名稱為 Taiwan Excellence) ,為本標誌
    之專用權人,並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貿協) 向
    國外辦理標章註冊。
    本標誌之管理及推廣業務,由本部委任本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
    易局) 辦理。


三、為獎勵臺灣優良產品,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籌組臺灣精品選拔委員
    會,每年定期辦理臺灣精品選拔工作。
    前項選拔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四、本部得委託機關、團體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辦理臺灣精品選拔活動
    ;其選拔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五、獲得臺灣精品之廠商,由本部頒獎,並得於本部授權範圍內使用本標
    誌。


六、本標誌之使用,應依據臺灣精品標誌使用規範手冊之規定辦理;其規
    範手冊,由貿易局另定之。


七、貿易局或執行單位得隨時監督獲獎產品使用本標誌之情形,並得要求
    未依規定使用本標誌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
    或限期改善。


八、廠商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貿易局得取消該產品之得獎
    資格且終止其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並公告週知。


九、廠商之得獎產品如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經起訴者
    ,貿易局得暫停其得獎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其經法院判決確定無
    侵權情事者,得恢復之;其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侵權情事者,得撤銷其
    獎項,並終止其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且於二年內禁止其報名參加
    臺灣精品選拔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