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廠商重視產品品質、設計、創新、市
場行銷及品牌推廣,以達到提升我國產品國際形象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二、為表彰臺灣優良產品,落實產品形象之提升,由本部設計臺灣精品標
誌 (以下簡稱本標誌,英文名稱為 Taiwan Excellence) ,為本標誌
之專用權人,並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貿協) 向
國外辦理標章註冊。
本標誌之管理及推廣業務,由本部委任本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
易局) 辦理。
三、為獎勵臺灣優良產品,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籌組臺灣精品選拔委員
會,每年定期辦理臺灣精品選拔工作。
前項選拔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四、本部得委託機關、團體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辦理臺灣精品選拔活動
;其選拔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五、獲得臺灣精品之廠商,由本部頒獎,並得於本部授權範圍內使用本標
誌。
六、本標誌之使用,應依據臺灣精品標誌使用規範手冊之規定辦理;其規
範手冊,由貿易局另定之。
七、貿易局或執行單位得隨時監督獲獎產品使用本標誌之情形,並得要求
未依規定使用本標誌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
或限期改善。
八、廠商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貿易局得取消該產品之得獎
資格且終止其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並公告週知。
九、廠商之得獎產品如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經起訴者
,貿易局得暫停其得獎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其經法院判決確定無
侵權情事者,得恢復之;其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侵權情事者,得撤銷其
獎項,並終止其產品對本標誌之使用權,且於二年內禁止其報名參加
臺灣精品選拔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