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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7 17: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市場購樣檢測計畫處理作業程序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一、為辦理本局商品市場購樣檢測計畫,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每年年底前由本局第五組通知本局相關單位及各分局提具次年度之商
    品購樣檢驗項目,包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或中
    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合作項目;另得視情形
    辦理臨時性專案購樣檢測計畫。


三、本局第五組彙整各單位所提商品購樣檢驗項目為本局年度商品購樣檢
    測計畫後,通知相關單位及各分局依計畫執行。


四、購樣單位應依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購樣作
    業,並辦理商品資訊登錄作業(登錄於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含上傳商
    品照片及發票等),另填具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之商品及廠商基本資
    料後,連同購樣發票影本、購樣樣品及送檢單移送檢測單位檢驗。
    購樣單位非本局或各分局,由本局第五組或秘書室提供相關商品購樣
    資訊送檢測單位所在轄區分局/組協助登錄於市場監督管理系統。


五、檢測單位應確認檢測結果彙整表上購樣商品及廠商資料之正確性,檢
    測過程應重點照相或錄影,並確保檢測結果無誤;如對檢驗標準、檢
    測結果、品目判定或其他事項有疑義時,應洽相關單位釐清。
    檢測結果尚未公布前相關資料不可對外透露。
    檢測單位檢驗後,屬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商品,檢測單位應於試驗報
    告中載明違規態樣,涉及廢證者並應註明一併廢止之商品型式。
    檢測單位檢驗後,應將檢測結果填入檢測結果彙整表,併同發票(收
    據)影本、檢測報告影本及新聞稿初稿送本局第二組/第三組彙整,
    另提供試驗報告影本予購樣單位;檢測後之購樣樣品則於發布新聞稿
    或記者會後送回原購樣單位。


六、本局第二組/第三組於確認檢測結果彙整表及違規態樣之正確性後,
    將案件分別移送本局秘書室及第五組。
    本局第二組/第三組必要時應請本局第六組協助確認檢測結果及違規
    態樣,經審查後如有修改檢測結果或違規態樣,則請第二組/第三組
    通知原檢測單位配合審查結果修正試驗報告。
    購樣商品為非應施檢驗商品,無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之虞,但有輔導廠商之必要時,由本局第二組/第三組移請各轄區分
    局/組辦理輔導事宜,並副知購樣單位及檢測單位。


七、本局第五組收案後,應將後續應處理事項移送各轄區分局/組辦理後
    市場監督事宜,並將後市場監督處理結果回復本局第二組/第三組。
    購樣商品為非應施檢驗商品且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者,經第二
    組/第三組提供市場購樣檢測中文標示結果彙整表予第五組後,由第
    五組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並副知購樣單位及檢測單位(不含
    代施檢驗單位)。


八、本局秘書室收案後,應召開記者會會前會;但消保處合作案由本局第
    五組辦理。


九、各轄區分局/組應依本局第五組通知辦理後續處置事宜,原購樣單位
    應將檢測結果登錄於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以利案件之後續涉違規調查
    、案件移轉及處分作業。
    檢測單位為本局代施檢驗機構時,由購樣單位協助將檢測結果登錄於
    市場監督管理系統。


十、屬本局委託之商品驗證機構所核發證書之驗證登錄商品,購樣單位應
    將涉違規調查案件移轉至報驗義務人所屬轄區分局/組辦理後續處置
    事宜,涉及證書處理者,則由報驗義務人轄區分局/組通知發證單位
    辦理證書處置事宜。


十一、安全項目檢驗結果不合格且產地為中國大陸者,報驗義務人轄區分
      局/組應填具「兩岸消費品安全事件通報表」辦理追蹤調查,並副
      知本局第二組/第三組及第五組。


十二、報驗義務人對於本局檢測或判定結果有疑義者,轄區分局/組應儘
      速將訪問紀錄送本局第五組轉請本局第二組/第三組確認。轄區分
      局/組再依本局第五組通知辦理後續處置事宜。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