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降低區域淹水風險,利用在地滯洪區域
規劃作為滯洪暫置空間,並以適當獎勵及補償方式鼓勵該區域土地之土地
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積極參與及配合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中央管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範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署及
所屬河川局得認定並推動作為在地滯洪區域:
(一)於經濟部公告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且於相關逕流分擔評估報告或逕流
分擔計畫指定辦理在地滯洪者。
(二)所屬河川局完成在地滯洪評估規劃,經本署審查認可執行之區域。
三、經依前點認定為在地滯洪區域後,由轄管河川局與在地滯洪區域土地之土
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協商、完成執行計畫書、簽訂契約,並於在地滯
洪措施完成後,依本要點規定給予獎勵金、補償金及辦理相關事項。
四、獎勵金之標準、計算原則、發放方式及對象如下:
(一)獎勵金依本署或轄管河川局評估滯水成效分為三級,級距如下(如附
件一):
1.A 級:可滯水深度達二十五公分以上至五十公分以下或每公頃可滯
水體積達二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至五千立方公尺以下者,每公頃每
年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2.B 級:可滯水深度逾五十公分至七十五公分以下或每公頃可滯水體
積逾五千立方公尺至七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公頃每年獎勵金
一萬五千元。
3.C 級:可滯水深度逾七十五公分或每公頃可滯水體積逾七千五百立
方公尺者,每公頃每年獎勵金二萬元。
(二)約定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個位數。不足一平方公尺時
依四捨五入計算。
(三)年度計算以自簽約日起至次年與簽約日相當日之前一日止為滿一年之
計算。
(四)在地滯洪簽約後,第一年獎勵金於轄管河川局確認完成在地滯洪措施
翌日起三十日內發放。第二年以後之發放時間於前一年度期滿經轄管
河川局確認滯洪功能無減損後翌日起六十日內發放。
(五)獎勵金之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土地所有權人,其餘百分之七十予實際耕
作者。
五、在地滯洪之相關滯洪及排水措施由實際耕作者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若
涉及施作界面、整體在地滯洪排水或閘門設置,得協商由轄管河川局辦理
,並負擔相關費用。
六、在地滯洪之獎勵金應列入在地滯洪執行計畫書,轄管河川局應評估年度所
需經費,依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之作業要點規定程序提報辦理
或專案報本署籌應。
七、於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期間,因滯洪造成農作物及土地損失,經勘查確認屬實,應給予
實際耕作者適當之補償。損失補償標準如下(如附件一):
(一)農作物損失補償金: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
,補償以一次為限。額度比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農作物損失
救助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二)土地損失補償金:標準及額度比照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有關農田
受災救助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若土地位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範圍,依農業天然災
害救助辦法領取現金救助者,不另發予農作物損失補償金。
若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相關救助規定發放農田受災救助金者,不另發予土
地損失補償金。
貳、契約及管理
八、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所為土地之使用需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或其
它相關規定,方得簽訂契約。
九、契約由轄管河川局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共同簽訂。
十、契約簽訂期限由轄管河川局與實際耕作者及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原契約期
間屆滿前六個月轄管河川局應評估研議續約事宜,並報本署同意後辦理續
約事項。
十一、契約內容應包含在地滯洪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種類、雙方權利
及義務關係、注意事項、違約處理及依個案特別約定等事項(契約範本
如附件二)。
簽約各方權利及義務應訂定於契約者如下:
(一)權利:
1.轄管河川局:於契約標的之土地滯洪。
2.土地所有權人:依本要點規定領取相關之獎勵金。
3.實際耕作者:依本要點規定領取相關之獎勵金及補償金。
(二)義務:
1.轄管河川局:依本要點規定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獎勵
金或補償金。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提供土地作為在地滯洪暫置空間。
3.實際耕作者:同意提供承租之土地作為在地滯洪暫置空間,並依
協商負責在地滯洪設施施作、維護管理及操作。
(三)其他契約約定事項。
十二、於契約存續期間,若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欲轉讓本契約予他人,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事先通知締約之轄管河川局,由轄管河川局研議
契約轉讓事宜或終止契約,並就獎勵金依比例計算應繳回或補發額度。
十三、於契約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之一方或雙方若有變更農
作物種類、設施、土地面積、操作及維護管理等事項,應事先與轄管河
川局協商。土地所有權人或實際耕作者如逕行變更者得視同違約,轄管
河川局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並追回違約土地面積當年度之獎勵金,
其餘依比例進行獎勵金結算。
十四、契約未約定事項,由轄管河川局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另行協商
辦理。
參、在地滯洪滯水損失補償作業程序
十五、實際耕作者因滯洪造成農作物及土地損失,除有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
不可抗力事由外,應於損失發生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附件三),
向締約之轄管河川局提出申請補償。
十六、轄管河川局應於收受損失補償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查估並確定補
償金額。
十七、補償金之發放及經費籌措原則:
(一)補償金於補償金額確定後三個月內發放,如當年度財源不足,得於
下一年度發放。
(二)轄管河川局應將每一年度不足之補償金於下一年度專案提報籌措經
費。
十八、轄管河川局於受理補償申請後應派員實際辦理契約現地勘查,不得以實
際耕作者自行拍照、切結或由他人代為切結方式取代之。
肆、附則
十九、轄管河川局得將在地滯洪相關措施、獎勵及補償作業委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協助辦理,並得於執行計畫書
覈實估列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二十、本要點得因應農業天然災害及水災災害之保險政策,適時辦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