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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臨河道路及橋梁新建改建維護與河防安全分工處理原則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於道路管理機關辦理臨河道路與橋梁新建、
    改建或維護時,共同維護中央管河川河防安全及臨河道路與橋梁之安
    全,特訂定本分工處理原則。
    本原則所稱之臨河道路係指臨近河川區域或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且
    非與堤防共構,亦非屬堤防之一部分之道路。


二、基於臨河道路及橋梁之安全,道路管理機關新建或改建道路、橋梁或
    維護安全之保護設施,其位於河川區域內者,應考量地質、水文等各
    種河川天然環境因素與條件之影響,評估其風險,並應符合河川管理
    機關所定之許可使用規範。


三、河川局為河防安全及道路管理機關對臨河道路或橋梁有緊急應變或即
    時保護必要時,應各依其權責辦理相關應變與措施,不依本分工原則
    辦理,並得互相協助借調搶險器材。


四、道路管理機關因颱風、豪雨或其他災害,可能危害既有設施安全,有
    立即於河川區域內為保護及緊急應變之使用行為者,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得先行使用,並於法定期限內向轄管河川局補辦申請
    許可。


五、道路管理機關為辦理臨河道路及橋梁之保護計畫,依其保護對象,分
    為下列二款:
(一)保護計畫僅係基於道路及橋梁安全目的而無河防安全需求者,由道
      路管理機關自行辦理。
(二)保護計畫中之施設同時兼具保護河防安全功能者,其所在河段河防
      設施尚未依河川治理計畫完成者,如需河川管理機關配合協助於河
      川區域內之計畫洪水位以下整治河川或施設河防設施者(例如丁埧
      導流、護岸或堤防等設施),由道路管理機關提出構想書函送其轄
      管河川局會同檢討處理。


六、第五點臨河道路保護計畫需河川局會同檢討處理之類型(如附示意圖
    )其分工原則如下:
(一)第一類,道路緊臨河岸:單純道路且無保全對象(如村莊、農田等
      ),其相關設施,由道路管理機關維護管理。有保全對象者,其相
      關設施由道路管理機關依以上方式維護管理外,在河川計畫洪水位
      以下部分,由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治理計畫檢討佈設河防設施。
(二)第二類,未緊臨河岸之道路:道路安全由道路管理機關維護管理。
(三)第三類,在河川區域內而位於水道治理計畫線外且順沿河道之高架
      道路:道路安全由道路管理機關維護管理,若有防洪需求時,由河
      川管理機關依水道治理計畫線檢討佈設護岸或堤防等設施。
(四)第四類,既有位於水道治理計畫線內之順沿河道之高架道路,由道
      路管理機關維護管理,以維道路安全。


七、河川管理機關為維護河防安全,需道路管理機關配合河川治理計畫實
    施而改建或維護臨河道路者,由轄管河川局提出構想書函送道路管理
    機關會同檢討處理。


八、河川局與道路管理機關於收受構想書之次日起十工作天內,訂期會同
    相關單位辦理現勘,經現勘建議各機關辦理之項目、分工及經費籌措
    ,由各相關機關依其行政程序辦理。後續辦理情形由原提案機關提報
    至「地區性聯繫小組會議」追蹤,若有無法解決之事項,可透過協商
    處理流程(如附流程圖)繼續處理。


九、為確保臨河道路公共安全,轄管河川局對於臨河易致災路段,得建議
    道路管理機關評估是否能以工程克服改善或考量改以高架或改線等其
    他方式辦理。


十、河川區域內於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河段之疏濬及環境清理,依其
    保護目的,分工原則如下:
(一)基於橋梁安全需求而無河川治理必要者,由道路管理機關執行並依
      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基於河防安全需求,考量全河段防洪保護標的,而有河川治理必要
      者,由各轄管河川局會同道路管理機關協商適當之辦理方式。
(三)同時涉及橋梁安全需求及河防安全考量者,則由各轄管河川局與道
      路管理機關依第八點協商處理流程方式,按河防與橋梁安全輕重比
      例擇一機關主辦。
    有關於橋梁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河川區域範圍內之河段,若其他機關
    所施設之建造物而有影響橋梁安全情形者,由各轄管河川局會同道路
    管理機關與相關機關,依第八點協商處理流程方式辦理協調。


十一、辦理本處理原則之相關現勘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專業技師
      參與提供意見。


十二、路堤共構段,依「道路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養護堤防(
      含水防道路)其構造物興建、養護、管理等處理原則」辦理。


十三、涉及中央管區域排水案件,得依本處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