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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管理維護及稽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以下

  簡稱本系統)法規資料確認、條文整編、英譯法規上傳與稽

  核及網站維運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系統法規資料應建置、通報或更新維護之範圍:

 ()法律及法規命令(含實質法規命令)

 ()編制表。

 ()行政規則:

  1.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一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2.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規定之行政規則(含解釋令)

 ()法規命令草案: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

   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預告程序之

   法規命令草案。

 ()英譯法規:法律應譯為英文;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涉及外

   國人、外國機構或團體者應譯為英文,或無涉外性質經各

   機關(單位)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

三、各機關(單位)()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編制

  表、行政規則或預告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異動作業。

四、各機關(單位)於法規異動時,應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

  範,於本系統辦理法規資料確認、條文整編(含立法總說明、

  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新增通報與更新維護等作業;其

  方式如下:

 ()法律:於制定、修正或廢止案經總統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

     ,至本系統辦理法律資料確認、法律條文整編作業。

 ()法規命令: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

     本系統辦理公報資料確認、法規條文整編作業。

 ()第一類行政規則: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

   作日內,至本系統辦理新增通報或將原條文進行整編作業

   。

 ()第二類行政規則: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

      內,至本系統辦理公報資料確認及條文整編作業。

 ()法規命令草案:於行政院公報刊出,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

    日內,至本系統辦理公報資料確認作業。

 ()英譯法規: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

   者,於制()定或修正時,自公()布或下達之日起三個

   月內,備妥中、英文全部條文及沿革,於本系統辦理英譯

   法規通報,完成上傳作業,其有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完成

   者,得說明理由及自行評估完成期限,報請行政院同意展

   延之,最長展延二個月;另點選新增非列管英譯,可上傳

   非列管英譯法規。

 ()實質法規命令及解釋令:於行政院公報刊出後五個工作日

   內,至本系統辦理條文整編作業。

五、各機關(單位)於法律、法規命令(含實質法命令)、行政規則

  (含解釋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均應以副

  本副知本部法規委員會,並知會各該機關(單位)之本系統管

  理維護窗口或法制專責人員。

六、月報表製作:

 ()各機關(單位)每月應依規定期限,檢送法規(每月一日前)

   、法令及行政規則(每月五日前)異動月報表至本部法規委

   員會。

 ()本部法規委員會每月應依各機關(單位)建置法規資料,於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結算,並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七、稽核作業:各機關(單位)辦理本系統之管理維護,由本部法

  規委員會辦理下列平時稽核及年終稽核作業:

 ()平時稽核:.

  1.是否依第四點規定之期限辦理確認、通報及整編作業。

  2.通報及整編之法規資料是否正確。

  3.是否依第五點規定副知本部法規委員會及知會各該機關(

   單位)之本系統管理維護窗口或法制專責人員。

  4.各機關(單位)是否於每月依第六點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

   月報表至本部法規委員會。

  5.其他法規異動通報或整編之相關事項。

 ()年終稽核:本部法規委員會於每年十二月進行年度總盤點

   並統計平時稽核成效製成報表,簽陳部、次長核閱後函送

   各機關(單位),並視績效良窳簽報獎懲。

八、本系統之網站維運及系統管理,由本部資訊中心負責提供所

  需資訊環境(軟硬體、網路等)及後續系統常態維護管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