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內業者取得所需資金發展航空工業,
達成擴大經濟產能及創造高附加價值產業之目標,並結合全球供應鏈體
系,使我國成為航空產業運籌重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評選適當之公、民營銀行(以下簡稱承
辦銀行)辦理核貸事宜。
三、本貸款資金額度與來源如下:
(一)資金總額度:新臺幣 100 億元。
(二)資金來源: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中長期資
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撥本案專款支
應。
四、本貸款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航空器之機體、發動機、內裝與航空電子及其相關系統零組件
之設計、製造或維修等業者。
(二)符合本部工業局規定申貸資格之國內業者。
五、本貸款限以從事航空研發、製造、維修活動必要取得之場所(含土地、
廠房及辦公室)、機器設備、認證、電腦軟硬體及從事投資、創業、購
併或營運等所需資金為範圍。
六、本貸款之額度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範圍內核貸
,且每一申請計畫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 億元。但經本部工業局協調
相關承貸銀行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本貸款之償還期限如下:
(一)以取得土地、建物等資產項目為目的之申請案,其貸款期限應按申
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以三年為限。
(二)以取得機器設備、認證、電腦軟硬體設備資產項目為目的之申請案
,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寬限
期以二年為限。
(三)以取得從事投資、創業、購併或營運等資金項目為目的之申請案,
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
以一年為限。
八、本貸款之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承辦
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九、本貸款之保證條件依各承辦銀行之核貸作業辦理;擔保品不足部分,得
由承辦銀行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
移請該基金於法定權限內提供信用保證,所需保證手續費由各申貸企業
負擔。
十、本貸款之申貸程序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本項貸款由申請之企業向本部工業局提出申請,並同時副知承辦銀
行。
(二)承辦銀行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進行授信審查,並將結果函送本部工
業局。
(三)由本部工業局邀集航空工業相關專家、承辦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並召開審查會議。
(四)經審議通過之申貸計畫,由本部工業局通知申貸企業、臺灣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並副知承辦銀行。
(五)承辦銀行與臺灣郵政公司辦理簽約撥款作業,並與申貸企業簽訂融
資合約。
(六)申貸企業之資格及相關申請書表由本部工業局定之。
十一、本貸款之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十二、本貸款使用監督如下:
(一)本項貸款由本部工業局及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
(二)經承貸銀行核准貸款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按計
畫執行動用第一次款;逾期未動支者,註銷其核貸案。
(三)申請人非經承貸銀行同意不得變更用途;如有違反規定者,承貸
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四)本部工業局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
定配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貸銀行及申請人應善盡協助之責。
(五)承貸銀行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並按季將執行績效
報表函送本部工業局。
(六)經建會、本部工業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承貸銀行得派員
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十三、承辦行庫對於本貸款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審查辦理,並承擔貸
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