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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須知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為已設立或籌設中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實
    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股東出資以現金為限。


二、申請步驟:
(一)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認定。
(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
(三)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


三、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認定應檢具之文件
(一)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請備齊左列文
      件各乙份:
      1.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申請書。
      2.修正後之公司章程。
      3.修正後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之內容詳見附註)。
      4.公司董監事名單(請詳列姓名或名稱、簡介、住所、出資額及出
        資比例)。
      5.其他有關文件。
(二)籌設中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請備齊左列文件各乙份:
      1.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申請書。
      2.公司章程。
      3.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之內容詳見附註)。
      4.發起人名冊(請詳列姓名或名稱、簡介、住所、預定出資額及出
        資比例)。
      5.其他有關文件。


四、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審核同意認定者,發給准予認定函,申請人應於
    十五天內持該函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五、經辦妥前點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
(一)經濟部准予認定函。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


六、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投資或諮詢顧問對象應以符合行政院中小企業認定
    標準之事業為限。


七、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投資中小企業以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並應依中小
    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其
    發展潛力評估並作成記錄,經濟部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八、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報送有
    關書、表於指定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必要時並得要求中小企業開
    發公司提供有關報表以供查核。


九、經濟部依本辦法七條規定撤銷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認定證明時,中小企
    業開發公司應於三個月內繳回認定證明書。

        附註:
        營業計畫書除應說明營業進度、經營型態、未來資金運用計畫及
        投資組合等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1.業務計畫:
        (1)未來三年投資事業之件數、種類、金額。
        (2)未來三年諮詢顧問業務之預估。
        (3)其他業務項目之預估。
        2.經營策略:
        (1)投資業務之開發。
        (2)諮詢顧問業務之開發。
        (3)參與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或監督之方式。
        3.組織結構:
        (1)組織系統。
        (2)部門職掌與人員編制。
        4.人事計畫:
        (1)主要經理人應具備之學經歷。
        (2)人員發展與訓練計畫。
        5.財務計畫:
        (1)資本組成。
        (2)財務預估。
        6.委託經營時,亦依前述各項規定,評估受委託機構之有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