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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許可申請案作業方式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本作業方式適用於下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許
    可申請案之審查:
(一)集管團體之設立。
(二)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
(三)集管團體之合併。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如發現申請案中有應補正事項者
    ,得於本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
    查會)審查前,先請申請人補正,如有法定不予許可之情形,應函復
    不予許可;如無前述事項,即召開審查會審查。


三、審查:
(一)擇定審查人:
      1.審查人之人數為五人,分由下列人士擔任:
     1)本局著作權組組長。
     2)具備著作權法或著作權集管業務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學者或
          專家二人。
     3)公平交易法專家一人。
     4)會計師或其他財務會計之專業人士一人。
      2.除本局著作權組組長外,其餘審查人由本局視申請案件之性質機
        動遴聘。
      3.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不得遴聘為審查人。其利害關係發
        生在後者,應予解聘,並由本局補行遴聘審查人。
(二)審查方式:
      1.審查會以本局著作權組組長為召集人及主持人,決議採多數決。
      2.審查人對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及所附文件,於審查會召開前,應
        依著作權集管團體條例之相關規定,就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與法
        定要件,以及是否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等項詳予審核,並作成審
        查意見表(如附件一)提交審查會。
      3.審查會應就各審查人之審查意見詳予討論,作成決議。
      4.審查會如有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申
        請人列席諮詢。


四、集管團體之設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及集管團體之合併等許可申請之
    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