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方式適用於下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許
可申請案之審查:
(一)集管團體之設立。
(二)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
(三)集管團體之合併。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如發現申請案中有應補正事項者
,得於本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
查會)審查前,先請申請人補正,如有法定不予許可之情形,應函復
不予許可;如無前述事項,即召開審查會審查。
三、審查:
(一)擇定審查人:
1.審查人之人數為五人,分由下列人士擔任:
(1)本局著作權組組長。
(2)具備著作權法或著作權集管業務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學者或
專家二人。
(3)公平交易法專家一人。
(4)會計師或其他財務會計之專業人士一人。
2.除本局著作權組組長外,其餘審查人由本局視申請案件之性質機
動遴聘。
3.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不得遴聘為審查人。其利害關係發
生在後者,應予解聘,並由本局補行遴聘審查人。
(二)審查方式:
1.審查會以本局著作權組組長為召集人及主持人,決議採多數決。
2.審查人對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及所附文件,於審查會召開前,應
依著作權集管團體條例之相關規定,就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與法
定要件,以及是否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等項詳予審核,並作成審
查意見表(如附件一)提交審查會。
3.審查會應就各審查人之審查意見詳予討論,作成決議。
4.審查會如有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申
請人列席諮詢。
四、集管團體之設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及集管團體之合併等許可申請之
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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