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相關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技術研究發展,
並藉以示範及評估運用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替換低效率、高污染水銀路燈
之效益,及帶動國內道路照明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額度、期間: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二)補助額度:每一直轄市政府及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政府各補助一
案,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縣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補助案合併計算,並以每縣補助兩案,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
百五十萬元為上限。執行機關得視立法院審議通過中華民國一百年度
預算額度,調整補助案之數量及最高總補助額度。
(三)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提送期限:
(一)申請條件:申請單位申請之示範路段須為路寬六公尺以上,且為人車
流量較高之道路,並以汰換既設之水銀路燈為限。
(二)應備文件:
1.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十份(
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三)提送期限:申請單位應依執行機關所訂期限,備妥函文將申請應備文
件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或逕送至執行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五、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之設置要求
(一)燈具種類:所使用燈具光源種類,包含發光二極體(LED) 及國家標
準CNS9118「道路照明燈具」所述適用光源(不含高壓水銀燈泡)
。
(二)燈具規範:所使用燈具技術規格,應符合執行機關訂定之採購技術規
範之規定。
(三)燈具檢測: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補助設置之燈具,應通過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之實驗室檢測,並取得該實驗室
之檢測合格報告書。
六、審查程序
(一)評選小組之組成及審查方式
1.由執行機關邀集產、官、學、研人員七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小組,
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評選。
2.評選小組得依各申請單位所送申請數量分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執
行機關得通知申請單位列席審查會議說明。
(二)審查內容及比重
1.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設置地點之示範效果(比重占百分之四十)。
2.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之設置效益(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3.示範系統之設置時程規劃及經費分配(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提案規劃設置之地區屬原住民地區(比重占百分之十)。
(三)審查規定: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案件數量超過補助額度時,由評選小
組評定各申請案件受補助之優先序位。
2.評選小組得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書之補助金額、設置時程規劃及其
他計畫書內容提出審查意見。
3.執行機關得就評選小組之審查意見,要求申請單位於期限內修正計
畫書內容;申請單位並應依執行機關要求,將修正後計畫書送執行
機關核定後執行。
七、補助款支用範圍及撥付方式
(一)補助款支用範圍:以示範系統之高效率路燈燈具與其工程之設計、監
造、安裝及抽驗相關費用為限。其他如燈桿、控制系統及基礎工事等
相關費用,不得列入補助款支用範圍。
(二)補助款撥付方式:受補助單位應於高效率路燈燈具示範系統驗收結算
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1.示範系統申請案核定函影本
2.納入預算證明
3.請款收據
4.招標及決標公告
5.示範系統工程契約書影本
6.驗收結算證明
7.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八、履行義務
(一)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款納入一百年度預、決算辦理。如無法於議會或
代表會會期辦理追加預算者,可經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先行墊付。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高效率路燈燈具示範系統
之建置(即竣工)。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約完成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裝設,且於該區
域內至少一處,標示「本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承經濟部能源
局補助」字樣。
(四)本高效率路燈燈具示範系統計畫為一次性補助計畫,高效率道路照明
燈具完成設置後,其後續維護保養所需相關費用,均由受補助單位自
行辦理。受補助單位應履行維持示範系統正常運轉及維修之義務。
(五)高效率路燈燈具示範系統相關設施之系統設計、安裝施工及後續系統
維護之一切安全管理,概由受補助單位負責。
(六)執行機關得派員實地查察高效率路燈燈具示範系統之設置及利用情形
,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七)高效率路燈燈具示範系統於完成設置後三年內,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執
行機關提報示範系統之使用資料、相關維護情形及配合辦理示範觀摩
或宣導活動。
(八)受補助單位應要求施作廠商對該示範系統之運作保固三年以上。
(九)高效率路燈燈具示範系統之設置非有正當理由,且經執行機關同意者
,不得展延或變更。申請展延或變更者,應於高效率路燈燈具示範系
統計畫完成期限前,以書面方式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變更申請須另
檢附變更後系統計畫表一份,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展延或變更
。
九、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終止示範案補助,並依實際狀
況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一)非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未能依約完成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建
置。
(二)規劃設計或設置及使用情形與核定內容不符。
(三)補助金額挪為他用,經執行機關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四)進度嚴重落後,經執行機關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五)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本要點提送之申請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參加審查之規劃設計作品,包含相關圖像、電子檔案、模型等,其智
慧財產權屬該申請單位所有。但本部或執行機關得基於推廣宣導或其
他非營利目的,運用該規劃設計於各式文宣、網站內容及各類宣導展
覽場合。
(三)受補助單位各項工程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完工及驗收等
各項程序,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四)受補助單位所設置之高效率道路照明燈具示範系統應確實依照相關國
家標準或其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五)本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將補助對象、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
開於本局網站。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