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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輔導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
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辦理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輔導,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
    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協助中小企業融通資金、建立會計制度、改善財務結構,以提升中小
    企業競爭能力。


三、推動策略:
 (一) 掌握經營環境之變遷,規劃年度輔導重點及措施。
 (二) 強化原有財務融通體系並整合資源。
 (三) 培植專人才,提升輔導服務能力。
 (四) 彙編輔導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及協助融資成功案例以擴散輔導效果。


四、工作重點:
 (一) 輔導案依方式別分為:
      1.短期診斷訪問。
      2.一般性個廠輔導。
      3.示範性個廠輔導。
 (二) 輔導案依內容分別為:
      1.融資及保證輔導。
      2.協助資本形成。
      3.會計、財務管理輔導。
      4.表揚績優之輔導人員、機構及輔導成果績優廠商。
 (三) 每年度應檢討輔導業務之工作重點、項目及效益,並予適宜之調整
      。


五、推動組織:
 (一) 專業輔導機構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機構,負責輔導中小企
      業財務融通之輔導業務。
 (二) 財務融通輔導體系協調中心 (以下簡稱協調中心)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之機構擔任協調中心,負責體系
      間及各輔導機構之聯繫、協調;廠商之諮詢服務以及資料處理彙編
      等有關事宜。


六、作業流程:
 (一) 廠商可向經濟部中、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協調中心及各輔導機構提出接受輔導之申請,選擇適當輔導單位
      進行輔導。
 (二) 各輔導機構按月編製工作月報表,由協調中心彙整後,定期向本處
      提出工作績效報告。


七、績效評估:
 (一) 輔導績效
      1.短期診斷及專案輔導結案須經受輔導廠商簽章同意。
      2.協調中心會同本處實施訪問,瞭解輔導成效。
      3.建立績效指標,以銀行公會實施之信用評等指標作為提升中小企
        業融資條件之指標。
      4.績效評估得延聘有關學者專家協助,評估結果由協調中心送本處
        核備。
 (二) 輔導機構辦理之診斷指導及舉辦之訓練、講習、發表、觀摩、座談
      等,由協調中心抽樣進行問卷調查以評估績效。
 (三) 表揚績優金融機構及輔導機構。


八、經費:
    所需經費除受輔導廠商負擔部分經費外,其餘由本處編列預算專案支
    應。報銷辦法,均依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