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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河川駐衛警察獎懲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一、經濟部水利署為所屬各河川局河川駐衛警察人員獎懲及解僱案件之處
    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嘉獎:
(一)辦理救災工作,辛勞得力者。
(二)查獲單一違法使用案件,經開立處分書處以罰鍰,程序無瑕疵且處
      分已確定者。
(三)確實填寫巡邏箱簽到及巡防日誌,每季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功:
(一)於天然災害發生時,不避艱險、巡視河川堤防、抽水站或其他水利
      設施負責盡職,避免發生重大災害著有績效者。
(二)夜間或例假日埋伏守候,查獲違規案件,經開立處分書處以罰鍰,
      程序無瑕疵且處分已確定者。
(三)執行職務認真,雖未達成交辦任務,致本人遭受傷害者記功一次。
      圓滿達成任務者記功二次。


四、執行職務,雖未達成任務,致本人遭受重大傷害者,記大功一次;其
    圓滿達成任務者,記大功二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
(一)責任區內遭盜濫採砂石或被傾倒廢棄物未能即時查報,或經檢警單
      位查獲情節輕微者。
(二)無故未依規定於巡邏箱簽到者。
(三)執勤期間未參加聯合取締或經連絡皆無回報者。
(四)執行取締工作時,藉故延遲、懈怠、疏忽、延緩或未經現場指揮人
      員同意,自行擅離崗位者。
(五)接聽檢舉電話未製作接聽紀錄或置之不理,尚未發生事故者。
(六)河川巡防日誌未確實記載,影響河川巡防功能,情節輕微者。
(七)無故不參加訓練講習者。
(八)查獲違規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報移請行政處分者。
(九)除特殊勤務經長官同意免穿制服外,未穿制服每累計達三次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記過:
(一)經管之處分書或巡防日誌等檔案文書缺頁、遺失或抗延不移交者。
(二)責任區內遭盜濫採砂石或被傾倒廢棄物未能即時查報,或經檢警單
      位查獲情節較重者。
(三)河川巡防日誌未確實記載,影響河川巡防功能,情節較重者。
(四)破壞 GPS  巡防追蹤系統,經查證屬實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過:
(一)責任區內遭盜濫採砂石或被傾倒廢棄物未能即時查報,或經檢警單
      位查獲情節重大造成重大災害或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者。
(二)對違法行為,知情不報,故意隱匿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解僱:
(一)一年內累計二大過或一次二大過者。
(二)因河川管理事項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歷年服務成績不佳、有業務上重大缺失、或經司法機關起訴後尚未
      判決有罪確定前,經提報服務單位考績委員會評議結果認不宜續任
      者。
(四)三年內有二年考績列為丙等者。
(五)藉職務上之便利,向河川使用人或違反水利法之行為人借貸、強募
      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六)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者。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及經濟部暨所屬經建行政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影響程度等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勵或懲處。


十一、約僱巡防員之獎懲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