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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埔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閉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竹縣峨眉鄉湖光村中港溪支流峨眉溪上,由臺灣苗栗農
    田水利會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為混凝土重力式,設溢洪道及排砂道,壩頂標高七十一.九
      五公尺,壩高二十.九公尺,壩頂長度九十八.八公尺,壩頂寬度
      七公尺。
(二)溢洪道:設弧形閘門四座,編號自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四號
      ,各寬八公尺,高八.三公尺,閘門底標高六十一.八公尺,各設
      計排洪量三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溢洪道右側,設弧型閘門一座,寬八公尺,高三.八
      公尺,閘門底標高五十五.五公尺,設計排洪量三百六十三秒立方
      公尺。
(四)取出水工及下游河道放水口:取出水工位於大壩右岸,設取水閘門
      二座,寬一.三四公尺,高一.六三公尺,設計最大取水量二.二
      秒立方公尺,內部含下游河道放水口,設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各一
      座。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操作:
      1.溢洪道及排砂道閘門:平時全閉;排砂道得於進行排砂、水質異
        常、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開啟。
      2.取水閘門:經常按照水庫運用規線及用水計畫啟閉調整。
      3.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全閉未運轉,得於進行排砂、水質異常、
        維修需要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開啟。
(二)防洪運轉:
      1.溢洪道弧形閘門:枯水期(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蓄水位達到
        標高六十九公尺以上或豐水期(每年五月至十月)蓄水位達標高
        六十八公尺以上時,依據當時進水量,即開啟閘門調節排洪。
      2.排砂道弧型閘門:豐水期達水位六十八公尺以上時,得視水庫淤
        積情形開啟排砂道弧形閘門進行排砂。防洪運轉時,當溢洪道閘
        門開啟水庫水位仍持續上升,得開啟排砂道弧形閘門輔助排洪。
      3.出水工閘閥及空注閥:必要時依實際需要啟閉。

五、各閘(閥)門均設有市電及柴油發電機,以現場電動或遙控自動方式
    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檢查及維護情形等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及記錄。

七、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