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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一般工業用油脂流向食品及飼
    料等用途,危害食物鏈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凡進口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二十三節貨品(如附
    件一)之廠商(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本作業要點申請同意文件。
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以紙本或網際網路等方式向本局申請。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二)使用機構為公司者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
  (三)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四)製造流程及申請數量計算說明。
  (五)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證明之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物品
       結匯單據影本等)一份。
  (六)其它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五、本局於收到申請資料後七個工作日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符合海關進
    口稅則第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二十三節規定者,即核發同意文件,不
    符規定者逕予退件;資料不全者通知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
    審查期間,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本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