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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以推動高附加價值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協助建立生
    技醫藥產業之完整體系,促進我國生技醫藥產業研發、製造、服務與
    行銷之國際化,並負責推動我國生物技術產業單一窗口之工作,協助
    政府與產業建立相關基盤設施,提升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相關部會選擇生技、西藥、中草藥及醫療保健產業之重點項
       目與發展計畫。
  (二)協調相關部會建立完善之生技醫藥產業研發體系。
  (三)引導相關部會改善國內生技醫藥產業之投資發展環境。
  (四)協調相關部會、研究機構、學術單位及公民營企業等規畫推動生
       技醫藥產業發展策略與計畫,並促成研究成果移轉產業界。
  (五)協調相關部會修正或訂定有關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之法規。
  (六)推動生技醫藥產業之國際合作與投資,並引導國內外企業以臺灣
       為研發、製造及營運中心。
  (七)辦理生物技術產業單一窗口相關業務,並協助加強生技醫藥產業
       推動工作。
  (八)推動其他有關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的重要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均由本部聘任(兼)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部工業局局長擔任;其餘
    委員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發展
    基金管理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本部技術處、
    本部智慧財產局等相關政府單位、主要研究機構及企業界之代表或學
    者、專家組成。
四、本小組置主任一人,襄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各項工作推動之相關事務
    ,由召集人指派人員擔任。
五、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
六、本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
    理之。本小組並得依業務需要成立專業委員會,由召集人指派特定委
    員負責召集。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依各機關權責分別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交有關單
    位執行。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工業局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