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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卓越中堅企業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表彰在特定領域具有卓越表現之中堅企業,
    作為企業學習之楷模,以引領企業提升技術專精、創造臺灣產業成長
    新動能及提供國內優質工作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中堅企業為具適當規模,屬基礎技術紮實,且在特定領
    域具有技術獨特性及關鍵性、有高度國際市場競爭力,並以國內為主
    要經營或生產基地之企業。
三、本要點之卓越中堅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年營業額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下或員工人數二千人以下。
四、為統籌辦理中堅企業推動相關事宜,本部應成立中堅企業發展推動小
    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另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財
    政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及相關法人指派
    代表擔任,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檢討中堅企業推動作法。
  (二)檢視中堅企業計畫之執行成效。
  (三)決審確認卓越中堅企業名單。
五、為辦理卓越中堅企業之實質審查相關事宜,本部工業局應邀集相關學
    者專家成立中堅企業審查會,由本部工業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
    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共同召集人。
六、遴選卓越中堅企業之程序分為資格審查、實質審查及決審。
    資格審查由本部產業競爭力強化中心辦理,採書面審查,其審查項目
    如下:
  (一)是否符合第三點所定之資格條件。
  (二)檢附之相關申請書表是否完備。
    實質審查由中堅企業審查會辦理,原則上分為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二
    個程序,並得請申請企業於會議審查時指派高階主管出席簡報及答詢
    ,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領導與經營策略:專注於特定領域及市場,以價值導向為訴求,
       成為世界級領導企業為目標。
  (二)關鍵技術或服務模式:關鍵技術或服務模式在特定領域具有獨特
       性。
  (三)研發創新:持續投入創新研發程度及成效。
  (四)品牌:企業或產品品牌經營方式及其成效。
  (五)顧客與市場:以國內為主要經營或生產基地,但掌握國際市場及
       通路。
    決審由中堅企業發展推動小組辦理,審查時本部產業競爭力強化中心
    、中堅企業審查會召集人及相關審查委員應列席說明。
    申請企業經決審後,依審查結果予以排序,並擇優遴選卓越中堅企業
    ,每屆獲選名額為十名至十二名。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或相關產業公(協)會推薦,或
    成立時間十年以上之企業,決審時得酌予加分。
七、企業申請卓越中堅企業遴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一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勞工保險繳費清單之投保人
       數資料影本。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依本部工業局公告格式所填列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相關產業公(協)會得推薦企
    業參與卓越中堅企業遴選;推薦時,應檢附受推薦企業意願書。
八、經遴選為卓越中堅企業者,本部應予以公開表揚,頒發卓越中堅企業
    獎座及證書,其證書有效期限三年,獲獎企業於證書有效期間內不得
    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