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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劍潭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劍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閉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造橋鄉大西村中港溪支流南港溪上,由臺灣苗栗農
    田水利會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攔河堰:為混凝土重力式,設溢洪道,堰高十.五公尺,堰頂標高
      十九公尺,堰長三十五.三公尺,其中無閘門段為二十五.七四公
      尺,堰頂寬度二.五公尺。
(二)溢洪道:設弧形閘門一座,寬八公尺高八公尺,閘門底標高十一公
      尺,設計排水量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三)出水工:位於堰體右岸,設出水工閘閥一座,直徑六百毫米,最大
      放水量一秒立方公尺。
四、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操作:
      1.溢洪道弧形閘門:平時全閉儲蓄水量。
      2.出水工閘閥:經常按照水庫運用規線及用水計畫啟閉調整。
(二)防洪運轉:
      1.溢洪道弧形閘門:颱風或豪雨發生前得進行調節性放水,發生後
        水庫水位達標高十六公尺以上時,得進行排洪操作。
      2.出水工閘閥:必要時依實際需要開啟輔助排洪。
五、各閘(閥)門均設有市電及柴油發電機,以現場電動或遙控自動方式
    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檢查及維護情形等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及記錄。
七、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