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1: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明德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為規範明德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
    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頭屋鄉老田寮溪上游,由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所轄明德水庫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所設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頂標高六十五公尺,壩頂長一百八十七公尺
      ,壩高三十五‧五○公尺,壩頂寬度十公尺。
(二)溢洪道:位於大壩右岸,設弧型閘門六座,面向下游由右至左編號
      為一號至六號,溢流頂標高五十五‧五○公尺,閘門高六‧一五公
      尺,寬八公尺,設計排洪量一千二百秒立方公尺,控制水庫水位及
      排洪之用。
(三)取出水工:位於溢洪道右側台地,由進水塔連接隧道出水,塔底標
      高四十二‧○公尺,前後設直立式高壓及控制閘門各一座,閘門高
      一‧八五公尺,寬一‧二○公尺,設計最高取水量四‧二二四秒立
      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檢修維護必要時開啟。
(二)閘門操作依序先同時開啟第三號及第四號閘門,再同時開啟第二號
      及第五號閘門,後同時開啟第一號及第六號閘門,關閉時反向操作
      。
(三)防洪運轉時:
      1.當水庫流入量達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六十‧七公尺時
        開始洩洪。
      2.當水庫流入量達四百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八公尺
        時開始洩洪。
      3.當水庫流入量達五百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六公尺
        時開始洩洪。
      4.當水庫流入量達六百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五公尺時開
        始洩洪。
      5.閘門開度與放流量關係如附圖


五、取出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控制閘門配合下游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需求量調整開度,停止通水
      或歲修及保養期則全閉。
(二)高壓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歲修及保養時關閉,並於必要時替
      代控制閘門調整開度控制用水量。


六、本水庫各水門備有現場及室內操作設備,規定平時應在現場操作,颱
    風或緊急狀況時,得在室內操作,惟須派員至現場核對閘門操作狀態
    。


七、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並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
    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
    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


八、防洪運轉時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預定放水前一小時,應持續對下游發布放水警報至開始放水
      後三十分鐘止,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之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二)開啟溢洪道閘門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發布通
      知或通報。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