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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一、為加強投資花東地區具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以帶動整體產業發展,繁榮
    地方經濟,特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投資業務執行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本要點投資業務所需之投資經費、案源開發、申請受理、審議、投前評估
    、投後管理及信託銀行管理費等相關作業費用,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花東基金)支應。
    執行單位應設投資評估審議會,邀相關單位及專家進行相關投資審議事項
    。
    前項投資評估審議會組成方式、審議及投資作業規範,由執行單位另訂之
    。
    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投資執行成效、信託投資專戶報告、投資事業營運及
    財務資料提送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並定期於花東地區發展推動
    小組會議報告執行成效。
三、本要點之投資對象,限花東地區之中小企業,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促進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發展策略相關產業,包括對觀光、
        文化、農業、食品加工製造、餐飲、深層海水、運動休閒、養生休閒
        及綠色能源等發展有助益。
    (二)具有資源整合能力,足以串連並帶動花東地區相關產業發展,發揮創
        導性投資功能之領頭型企業。
四、投資案件由花東基金與天使投資人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花東地區之中小
    企業。
    花東基金所進行之投資,以增資擴展發行新股為限,且不得成為被投資事
    業之最大股東。
    各投資案件合計公股股權比例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股權比例百分之四十
    九為限。
五、執行單位得依相關規定就個別投資需要,研擬提高投資搭配比率、激勵措
    施等方式,增加花東企業投資誘因。
六、花東基金投資案件,所需之花東基金投資款項及作業費用,由花東基金撥
    予經濟部帳戶,再由經濟部轉撥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指定帳戶。
七、花東基金投資案件之相關盈餘分配、股息股利或因處分股權所產生之本金
    及利得等,悉歸花東基金所有,其投資損失由花東基金概括承受,並由執
    行單位提出必要文件與說明資料,送花東基金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呈報後核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