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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機構登錄案件複審作業程序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建立商品驗證機構登錄案件複審機制,提升商品驗證機構審查品質,確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正確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之名詞定義如下:

()商品驗證機構登錄案件(以下簡稱登錄案件):商品驗證機構受理之商品驗證登錄案件,包含新申請、系列申請、期滿換證重新申請、延展、變更及核備。

()技術單位:由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商品別之專業實驗室擔任;未建置專業實驗室之商品別,由本局第六組擔任。

三、商品驗證機構應於每一登錄案件結案後二星期內,將相關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上傳至本局資訊系統。

四、本局依下列方式進行登錄案件之抽查及複審,流程圖如附件:

()本局第三組於每月十五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以下列比例隨機抽出上個月驗證機構之登錄案件後,依商品類別通知技術單位對抽查案件進行複審:

1.依商品大分類區分,機械類基本抽查比例為十分之一,電機類及電子類基本抽查比例為二十分之一,抽查件數之計算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每一商品驗證機構每一商品大分類每月至少查核一件,但當月無案件者,不在此限。

2.依商品驗證機構或其試驗室不良紀錄、商品危害風險或市購檢驗結果等因素,得就商品類別或商品驗證機構另行設定加乘倍數,以調整抽查比例。

()技術單位得通知商品驗證機構於期限內提供抽查案件之審查意見紀錄(包含補件及抽驗紀錄等),以供查閱,商品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商品驗證機構亦得不經技術單位通知,於登錄案件結案前上傳該等紀錄至本局資訊系統。

()技術單位應於接獲第一款通知後十五日內完成複審作業,並將複審結果填報於「商品驗證機構登錄案件複審結果彙整表」(附表CCBRT)後送至本局第三組。

五、經技術單位複審發現認可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有異者,由本局依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查處。

六、經技術單位複審發現商品驗證機構相關審查有異者,由本局依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及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