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工業局為執行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以促進服務業發展,增加我國服務業之就業機會、擴大服務輸出及協助
中小型服務業者籌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保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基金),得委託信
託業者設立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信託專戶(以下簡稱本專
戶),受託之信託業者每月提供專戶財務報告。
三、為推動本方案得視需要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
審議及投資後管理。受委託之專業管理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
1.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
2.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屬金融機構者:
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且設有投資部門。
2.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十人以上。
4.其他經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屬創業投資事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
公司。
2.創業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
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
4.其他經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屬投資公司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投資公司。
2.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本方案之執行,由數家專業管理公司共同使用核定之同一投資額度。實際
執行方式於委託契約中訂定之。
五、參與評選之專業管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營運計畫書應詳述下列事項:
1.投資原則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
2.組織結構、董監事名冊、投資經營團隊、專職人員姓名、經歷及從
事投資工作經驗名單。
3.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
4.投資案標準評估程序、投資審議會組織、召集、開會程序及決議方
法、投資後管理及退出程序。
5.規劃與本方案搭配投資之資金來源與配置。
6.內部稽核與控制制度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
(二)聲明書,應記載同意以下事項;並簽訂於委託契約中:
1.遵守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
2.按季提報投資組合異動情形、投資與處分原則,並副知國家發展基
金。負責管理其它創投基金,亦同。
3.訂定管理作業手冊及建置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
4.在本專戶持股未處分前,若欲處分所持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事業之股
權全部或一部時,應於處分前通知,並將處分情形於季報中揭露。
5.配合提供與本專戶投資有關之文件。
6.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終
止契約。
7.對於所投資事業有無法管理情事之虞時,應於事前之合理期間內,
報請同意終止契約,並應檢附持有所管理投資事業之相關文件。
8.依指示接管其他契約終止之專業管理公司所管理之本專戶被投資事
業。
(三)其他應提出之文件。
六、本專戶投資原則如下:
(一)屬策略性服務業者,係符合政府產業政策推動之服務業及其他經專案
認定之服務業,但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
(二)本專戶原則限投資國內公司,惟為呼應本方案擴大服務輸出之政策目
的,若屬已投資案件因國際化之實務需求,與海外公司進行股權交換
,使本專戶持有海外公司股權,對於股權交換當次及後續該海外公司
之增資,應針對個案進行專案審查,並經簽報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各投資案件合計之金額及比率
1.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
為限。
2.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四)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專業管理
公司已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
七、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專業管理公司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
資。
(二)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屬行政院現行政策推動之重點服務業,得以不低於
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三)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前以自有資金或代管基金自行投資管理之事業,其
非屬國家發展基金之投資事業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
資。
(四)投資前,應由專業管理公司先行評估其投資計畫(包含投資目的、所
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
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
見),做成投資評估報告並建檔保存。
(五)專業管理公司應擬具投資評估建議報告送投資審議會討論,投資審議
會由專業管理公司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人員召集,委員
應包含本方案執行單位及專業管理公司代表,國家發展基金列席;必
要時,得視投資個案聘請相關產業之專家學者列席擔任諮詢委員。
(六)專業管理公司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
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
八、專業管理公司管理費及績效獎金支付原則如下:
(一)管理費:
1.自合約生效之日起至專業管理公司所訂投資年度最終之日止,支付
管理費,投資屬行政院現行政策推動之重點服務業,調高管理費。
2.處分期之始日起至最終之日止,調降管理費率。
3.剩餘投資案未於處分期內處分完畢,不再支付管理費。
(二)績效獎金:俟全部投資成本回收餘有利潤後,進行績效獎金之分配。
九、本專戶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如下:
(一)專業管理公司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人
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二)專業管理公司應就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
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
(三)為能達到分類重點管理之效果,專業管理公司應依各投資事業之營運
績效及經營情況,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下列五大類,依訂定之各該類
股權處理基準,分類管理,並應每季就各被投資事業之最新營運及財
務情況,重新檢討調整:
1.正常戶: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況均屬穩定良好者,應定期核閱
其財務報表。
2.觀察戶:公司成立未滿五年,營運績效尚待觀察者,應定期核閱其
財務報表。
3.追蹤戶:公司成立五年以上,營運績效不佳者,應於每月核閱其財
務報表,且定期檢討。
4.列管戶:公司營運或管理遭逢重大困難者,應每月定期檢討。
5.沖銷戶:公司長期營運困難,大部分已提列投資損失者,俟全數提
列損失完畢後予以結案。
(四)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者,應提供證券主管機關規
定之財務報表,非屬公開發行者,應提供會計師查核報告。
(五)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專業管理公司應擬訂訪視計畫,定期
或不定期前往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了解其經營情形。
(六)專業管理公司應每季提供被投資事業經營概況報告及每年提供年度檢
討分析。
十、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其他與本專戶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之事務時,應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專業判斷,以符合本專戶之利益,履行本要點規定之義
務,如屬重大事項則須事先徵求同意後,方得為之。
若因專業管理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而違反本要
點之行為,致損及本專戶之權益時,專業管理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為落實委外管理機制之建立,俾確保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權益,本方案每
二年進行檢討;專業管理公司其投資管理績效未達預期目標或有其他營
運不善致影響投資管理績效情事,且未能依規定善盡投資管理或通報責
任,經發函通知仍未改善者,將調降管理費至專業管理公司改善為止或
得停止該專業管理公司再動用投資額度資格。
十二、專業管理公司嚴重違反國家發展基金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者
,終止該公司委託契約,並報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其已投資部分
,由其他專業管理公司接管。
十三、專業管理公司應按時更新電腦管理系統並登錄相關資料,對被投資公司
之重大情事,應即時通報,並為必要之處理。
十四、專業管理公司依第五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揭露管理其他創投基金投資內
容及原則,而有違反其營業秘密保護約定之虞時,經提出合理說明後,
並經同意者,得免除揭露義務。
十五、本要點視為委託專業管理公司契約之一部分,未盡事宜,得另訂於委託
契約及本專戶信託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