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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作業程序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適用少量特殊商品之型式認可,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
(一)受理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
      。
(二)應檢附之文件:
      1.適用少量特殊商品申請書。(SP-01)
      2.產品型錄。
      3.使用說明書。
      4.試驗室審查申請表。(SP-02)


三、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案件之審查
(一)由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前,得先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二)審查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並予以結案;符合者核發「適用少量特
      殊商品型式認可通知函」。


四、經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審查小組審查符合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者
    ,同類型之商品得援例以簽陳方式辦理審查。


五、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
(一)申請人應檢具型式認可申請書、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通知函
      、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申請型式認可。
(二)符合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二點之每年生產或進口數量
      規定,申請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者,由審查單位依適用少量特殊
      商品型式認可通知函,於商品報驗發證系統設定報驗數量。


六、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審查小組
(一)組成:視申請商品類別,由第二或第三組副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
      由第二組、第三組、第五組及第六組派員組成,必要時得請相關分
      局派員參加,並依繫案商品擇定適宜人員(含申請人)與會。
(二)聯絡總窗口:第三組第一科;電子郵件信箱:b031p@bsmi.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