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財政部關稅總局辦理沖退外銷
品原料稅之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外銷廠商,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以電子文件提出申請,應於本局設置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電
子化申辦系統(以下簡稱核退標準電子化申辦系統)進行作業。
四、申請人採電子文件申請時,該文件須經電子簽章。
前項電子簽章,外銷廠商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
證為之;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五、申請人非為原料進口商時,如採電子文件申請,應先於核退標準電子
化申辦系統辦理進口報單使用授權。
六、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如下:
(一)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申請表(M326)。
(二)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計算表(M327)。
(三)國外訂單或 L/C 影本或貿易商訂單影本。
(四)原料之進口報單影本。
(五)購料發票影本。
(六)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
(七)外銷品成品型錄。
(八)外銷品成品照片。
(九)工廠登記證明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十)其他證明文件(申請舊專案標準或通案標準之更新者,應檢附原
核定之核退標準影本)食品業者除應檢附前點文件外,另應請檢
附產品生產日報表及產品配方表,如產品涉及糖類者,尚須檢附
行政院衛生署認證之食品衛生檢驗機構含糖量之化驗報告、台灣
糖業公司購糖之統一發票及加工外銷用購糖證明。
七、外銷品核退標準申請文件,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計算表:
1.成品之中英文名稱、規格,應填寫國際通用者,或正式之學名
,以及成品之 C.C.C.Code 及退稅計算時有關之規格。
2.進口原料時,應依原料進口報單規格欄位填列規格,並填列原
料之 C.C.C.Code 號列。
3.製造過程之損耗率,應以成品原料比方式載明。
(二)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
1.製造過程複雜者,應另附製造流程圖,說明各步驟用料及耗損。
2.有化學反應者,應附化學變化方程式、分子式、分子量。
3.機電產品,提供設計圖或線路圖及各用料明細計算資料。
4.成品及原料之文獻資料或說明書。
八、本局為審查之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出外銷品成品及半成品之實體樣
品;以電子文件申請者,應連同列印之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申請表(
M326)寄送本局。
樣品上應註明廠商及產品名稱、規格,以備查考,屬半成品之型式應
以能藉以計算原料用量者為原則。
九、以電子文件提出申請者,其檔案格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文件為掃瞄檔時,其格式應為 tif、bmp、gif、jpg 或 png。
(二)文書編輯之檔案,其格式應為 doc、ppt、xls、pdf。
(三)上傳照片檔像素為六百像素乘以九百像素至一千零五十像素乘以
一千五百像素之jpg 檔案。
十、申請人同一貨名之成品,如使用原料數量不同,應分別申請多個核退
標準。
十一、本局收受申請人以電子文件之申請後,應即通知申請人。
十二、申請日期之認定下:
(一)採書面申請者,親自至本局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如以
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二)採電子化申辦,以核退標準電子化申辦系統接收申請人之申請
時間。
十三、申請文件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檔案資料不完整或電子檔遭受病毒
感染,應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經通知補正,而不補件或未完全
補正時,本局得駁回申請。
十四、本局得視情況進行工廠訪視調查,確定成品與用料之製造流程及使
用情形,申請人應備妥工廠報表、成品及原料進出倉帳冊、製造過
程說明資料等,作為核定用料標準之依據。
十五、申請案件如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不予核定:
(一)外銷品使用原料、數量過於零星或價值低微。
(二)出口在先、申請審核原料核退標準在後,致無法查核其用料數
量者。
(三)原料價格高於成品,或使用非正常生產情況之用料,有違經濟
原則者。
(四)該申請廠商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證明文件上所登記之營
業項目,不包括該外銷品之製造加工者。
(五)出口成品,名實不符或使用原料名稱、規格為出品廠商專用名
稱、代號,無法查明其真實之學名或成份者。
十六、以電子文件提出審請者,其補正通知及審核結果,採電子郵件寄送
方式為之;申請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電子郵件之
狀態,並於申請後,適時查閱本局之通知。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
,如已於申請時同意採電子郵件寄送通知,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