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加速 LED 路燈相關節能技術推廣,經由節能績效保證模式
進行 LED 路燈節能示範系統之設立,擴大節能產品普及應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項目及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
1.附件一離島及偏遠地區所列之受補助對象。
2.澎湖縣以行政院核定建置澎湖低碳島專案計畫項下 LED 路燈工
作項目涵蓋之地區,優先辦理。
(二)補助項目:限使用符合能源局所訂技術規範之 LED 路燈,汰換離
島及偏遠地區境內所轄道路之全數既設水銀路燈。
(三)補助額度:
1.由能源局依補助對象所轄道路之既設水銀路燈數量占比,分兩階
段辦理分配補助經費額度。
2.每盞 LED 路燈補助額度,由能源局依所使用 LED 路燈額定功
率級距,於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上限內核定;如每盞 LED 路燈實
際設置成本(指決算金額/LED 路燈盞數)低於核定補助額度,
則依實際設置成本核實補助。
四、補助對象應備妥函文並檢具下列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能源局申請
,第一階段申請期限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前,第二階段
申請期限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一)LED 路燈節能示範計畫申請表(附件二)。
(二)LED 路燈節能示範計畫書(附件三)三份(另含光碟電子檔一份)
。
五、計畫核定方式如下:
(一)能源局應就前點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必要時得請受
補助對象於限期內修正計畫書內容,受補助對象須依能源局核定後
之計畫書內容,於補助經費額度範圍內辦理。
(二)能源局應核定受補助對象每盞 LED 路燈之補助額度及其補助經費
額度,並得依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進行補助經費額度調整。
(三)能源局於核定計畫書時,應一併函知計畫之採購辦理期間,受補助
對象須依能源局核定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六、補助經費支用範圍、採購模式、保固年限及後續維護規定如下:
(一)支用範圍:以 LED 路燈及其工程之設計、監造、安裝、抽驗及量
測相關費用與工程管理費為限。其他如燈桿、控制系統及基礎工事
等相關費用,不得列入補助經費支用範圍。
(二)採購模式:
1.受補助對象得委由所屬直轄市或縣政府統一辦理採購,以利燈具
性能齊一化及取得合理設置成本。
2.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其採用最有利標方式
辦理者,評選階段之評比項目內容須至少包含發光效率、光束維
持率、照度均勻度、燈具與零組件供應、價格及廠商履約能力等
項,各評比項目之分數配比由能源局另定之,並得保留一定比例
由受補助對象自行訂定評比項目。
3.本計畫決算金額(指依補助款支用範圍核算之總支用經費)扣除
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其不足部分由受補助對象以換裝 LED 路
燈之節電費分年給付得標廠商之節能績效保證模式辦理。節能績
效保證模式契約條款及 LED 路燈技術規範由能源局另定之,提
供各受補助對象採行。
(三)保固年限:受補助對象應要求得標廠商提供 LED 路燈五年以上保
固。
(四)後續維護:本要點之補助為一次性補助,完成 LED 路燈設置後,
其後續維護保養所需相關費用,均由受補助對象協調路燈管理單位
自行負擔。
七、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每階段補助之各期經費撥付條件、比例、應附
資料及請款期限如下:
(一)第一期經費:
1.撥款條件:完成發包作業(指完成採購契約簽署)。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3.應附資料:計畫核定函影本、工程招標及決標公告影本、契約書
影本、請款收據。
4.請款期限:第一階段補助請款資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二十日前函送能源局辦理;第二階段補助請款資料應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函送能源局辦理。
(二)第二期經費:
1.撥款條件:完成驗收結算。
2.撥付比例:於核定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以內核實撥付。
3.應附資料:納入預算證明正本、燈具抽驗合格報告書影本、驗收
結算證明書正本、工程決算書影本、用電變更明細影本、補助款
經費明細表正本(附件四)、請款收據。
4.請款期限:第一階段補助請款資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
二十五日前函送能源局辦理;第二階段補助請款資料應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函送能源局辦理。
八、管考機制:
(一)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局得撤銷或廢止計畫之核定,
並命受補助對象繳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1.受補助對象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2.補助款挪為他用,經能源局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3.規劃設計、設置或使用情形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符,經能源局限
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二)計畫執行管理:
1.第一階段受補助對象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
成採購發包作業及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LED 路燈建置(即竣工)者,第二階段受補助對象未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採購發包作業及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LED 路燈建置(即竣工)者,扣減
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並於撥付時由能源局逕予扣除。但經能源局
同意展延,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2.受補助對象於計畫核定後,應於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定期依能源
局規定方式提報執行進度,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未依規定期限提
報者,能源局得扣減補助經費百分之五,並於撥付時由能源局逕
予扣除。
3.受補助對象未依請款期限函送請款資料者,扣減補助經費百分之
五,並於撥付時逕予扣除。但經能源局同意展延,並於展延限期
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4.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查察計畫設置及利用情形,受補助對象須配合
辦理。
5.受補助對象應配合能源局提報使用資料、相關維護情形及辦理示
範觀摩或宣導活動。
6.計畫非有正當理由,且經能源局同意者,不得展延或變更;申請
展延或變更者,應於計畫各項完成期限前,向能源局提出申請,
經能源局審查同意後,始得展延或變更。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對象應將補助款納入預算辦理。
(二)計畫得編列工程管理費,其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工程管
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請撥第二期補助經費時檢附支出憑證
或項目明細。
(三)計畫所使用之 LED 路燈應符合能源局訂定之技術規範,並出具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實驗室之測試合格報告書,測
試項目應依照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四)計畫所使用之 LED 路燈以優先使用國內產製之燈具成品與零組件
為原則,得標廠商應檢附產地證明或出廠證明等相關文件。
(五)依本要點提送之申請文件均不予退還。
(六)能源局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規範,將補助對象、補助金額等
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七)受補助對象各項工程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完工及驗收
等各項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審計法規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八)受補助對象每年一月底前應將前一年度依第六點第二款第 3 目簽
訂之節能績效保證契約內容支付節電費予得標廠商之付款文件通知
能源局。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