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行政院一百年十二月一日第三二七五次院會通過「經濟景氣因
應方案」之「助產業」策略項下「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經由
節能績效保證模式(ESCO)進行LED路燈節能示範系統之設立
,擴大節能產品之普及應用,並帶動國內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汰換項目、經費額度及辦理期程:
(一)執行機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
(二)汰換項目:限使用符合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所訂採購
技術規範之 LED 路燈,汰換境內(不含附件一之離島及偏遠地區
)所轄道路之既設額定功率二百瓦以上之水銀路燈,其中並以額定
功率為兩百瓦之水銀路燈列為優先汰換項目。
(三)經費額度:
1.每盞 LED 路燈汰換經費支付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元;若平均每盞
路燈決標價格低於新臺幣八千元者,則依決標價格核實支付。
2.每盞 LED 路燈依決標價格,扣除前款支付金額後,不足部分由
執行機關協調路燈管理單位,以換裝 LED 路燈之節電費,分年
給付得標廠商。
3.各執行機關所需之總汰換經費由能源局依各地方政府所轄既設額
定功率兩百瓦以上之水銀路燈數量占比進行分配。
(四)辦理期程:
1.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三
十日止。
2.採購期程:執行機關辦理本計畫之採購作業須依據能源局核定之
招標期程辦理採購發包作業;惟納入預算程序得視地方議會開會
期程,納入定期會或臨時會審議。
三、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執行機關應依能源局通知期限,檢具下列應備文件以郵寄或親送至能
源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擴大設置 LED 路燈專案計畫申請表(附件二)。
(二)擴大設置 LED 路燈專案計畫書(附件三)三份(含光碟電子檔一
份)。
四、審核方式:
(一)能源局就擴大設置 LED 路燈專案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及相
關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於限期內修正計畫書內容,
執行機關須依能源局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額度辦理。
(二)能源局於核定計畫書時,應一併函知計畫之採購及竣工期限,執行
機關須依能源局核定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五、計畫經費支用範圍、採購模式、保固及後續維護:
(一)支用範圍:以 LED 路燈及其工程之設計、監造、安裝、抽驗、量
測相關費用與工程管理費為限。其他如燈桿、控制系統及基礎工事
等相關費用,不得列入支用範圍。
(二)採購模式:
1.本計畫由直轄市及縣政府辦理採購作業,每一採購標案之 LED
路燈採購數量不得低於二千盞,並應先徵詢有意願參加本計畫之
鄉(鎮、市、區)公所,及調查鄉(鎮、市、區)所轄額定功率
兩百瓦以上水銀路燈數量。
2.直轄市及縣政府須依參加本計畫之鄉(鎮、市、區)公所所轄兩
百瓦以上水銀燈數量比例,分配汰換數量。
3.計畫須採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作業,開標後通過資格審查之
廠商得進入評選階段,評比項目須至少包含產品指標(能源效率
、光束維持率、眩光、照度均勻度、燈具與零組件產地)、價格
及廠商履約能力等項,各評比項目之分數配比由能源局另定之,
並得保留一定比例由執行機關自行訂定評比項目。
4.本計畫以節能績效保證模式辦理,決標價格扣除中央特別統籌分
配稅款支付金額後,不足部分由執行機關以換裝 LED 路燈之節
電費分年給付得標廠商。執行機關為縣政府者,須由縣政府、路
燈管理單位之鄉(鎮、市)公所及得標廠商簽訂三方合約,由鄉
(鎮、市)公所將換裝LED路燈之節電費分年給付得標廠商。
5.節能績效保證模式採購範本及LED路燈採購技術規範由能源局另
定之,提供各執行機關採行。
6.本計畫得採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發包,並於總汰換
經費額度內增加 LED 路燈汰換數量,驗收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
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並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保固年限:執行機關應要求得標廠商提供 LED 路燈五年以上保固
。
(四)後續維護:LED 路燈完成設置後,其後續維護保養所需相關費用,
均由執行機關協調路燈管理單位辦理。
六、經費撥付:
(一)汰換經費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經費撥付條件、比例、應附資料及
請款期限如下:
1.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1)撥款條件:計畫標案全部完成招標並與廠商完成契約簽署。
(2)撥付比例:核定汰換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3)應附資料:計畫核定函影本、招標及決標公告影本、契約書影
本。
(4)請款期限:第一階段請款資料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二十日前,函送能源局進行審核。
2.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1)撥款條件:工程報竣(含後續擴充工程)。
(2)撥付比例:核定汰換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應附資料:得標廠商工程報竣函影本。
(4)請款期限:第二階段請款資料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
十日前,函送能源局進行審核。
3.第三階段經費撥付:
(1)撥款條件:完成驗收並結算。
(2)撥付比例:計畫尾款。
(3)應附資料:驗收結算證明影本、工程決算書影本、燈具抽驗與
道路量測合格報告書影本、依投標書承諾國產化程度,提供計
畫設置之 LED 燈具之晶粒、元件、電控等組件之產地及供貨
證明影本、用電變更明細影本、經費明細表(附件四)。
(4)請款期限:第三階段請款資料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
十日前,函送能源局進行審核。
(二)執行機關於三階段請款時,應檢具上述應備文件向能源局申請,經
能源局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額度與當期經費相同)及領據送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
七、管考機制:
(一)執行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繳回已撥付之款項:
1.執行機關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2.規劃設計或設置及使用情形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符,經能源局限
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二)計畫執行管理:
1.執行機關未依能源局核定期限完成採購發包作業及 LED 路燈建
置(即竣工)者,扣減經費百分之十,並於撥付時逕予扣除。但
經能源局同意展延,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2.執行機關於計畫核定後,應於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定期依能源局
規定方式提報執行進度,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未依規定期限提報
者,得扣減經費百分之五,並於撥付時逕予扣除。
3.執行機關未依請款期限函送請款資料者,扣減經費百分之五,並
於撥付時逕予扣除。但經能源局同意展延,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
者,不在此限。
4.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查察計畫設置及利用情形,執行機關須配合辦
理。
5.執行機關應配合能源局提報使用資料、相關維護情形及辦理示範
觀摩或宣導活動。
6.本計畫非有正當理由,且經能源局同意者,不得展延或變更。申
請展延或變更者,應於本計畫各項完成期限前,以正式公文書向
能源局提出申請,經能源局審查同意後,始得展延或變更。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執行機關應將計畫經費納入預算辦理,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
應部分,歲入科目請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列為稅
課收入-統籌分配稅。
(二)本計畫得編列工程管理費,執行機關未訂定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者
,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所使用之 LED 路燈須符合能源局訂定之採購技術規範,並
出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實驗室之報告書,測試
項目應依照採購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四)依本要點提送之申請文件均不退還。
(五)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將執行機關、計畫經費等相關資訊
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六)執行機關各項工程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完工及驗收等
各項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審計法與其施行細
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執行機關每年一月底前應將前一年度依第五點(二)4 簽訂之節能
績效保證契約內容支付節電費予得標廠商之付款文件副知能源局。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