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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執行科技專案績效考評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
    發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績效考評,增進科技專案
    對產業創新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依本辦法執行之科技專
    案。
三、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或其他經技術處核定之科技專案,不適
    用本要點。
四、本部得要求科技專案之執行單位建立其內部科技專案績效管理制度,訂定
    其執行科技專案之績效目標,並由其進行自主管理。
    前項制度內容,應包含進行科技專案績效管理之目的、專責單位、績效目
    標訂定及運作機制等;該制度應經董事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
    。
    前項績效目標訂定及運作機制,應包括績效目標訂定小組之組成。該小組
    應由執行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委員七人以上;委員應有三分之一
    以上為外部專家,且技術處得派代表參加。
五、前點規定之績效目標,執行單位應於每年第一季前完成自主訂定並提報本
    部。其目標應包含指定任務、研發成果、產業效益、財務責任等四項,本
    部亦得指定或調整之。各項目標可包含指定指標及自提指標。
    前項指定指標,由本部考量各界關注科技專案之重要績效項目及產業創新
    研發政策指定之。自提指標,由執行單位參酌其定位任務、策略目標及特
    色績效自行提出之。
六、科技專案之績效考評,以目標管理及結果導向為原則,評估執行單位組織
    整體績效,由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以下簡稱考評會)負責辦理。
    績效考評以召開考評會議或書面審查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視
    察。
    考評項目如下:
    (一)目標達成:依執行單位所提指定指標及自提指標之執行表現評核。
    (二)重大突破與產業貢獻:依執行單位所研提特殊表現、重大技術突破或
        重要產業貢獻評核。
七、考評結果應通知各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應針對績效考評意見或建議提出績
    效改善方案;本部得將之列為科技專案重要追蹤事項,並得要求其定期向
    考評會提報改善結果。
八、經考評會總評會議決議認為有專案檢討執行單位之必要者,考評會應召開
    專案會議,要求執行單位限期改善。執行單位如未依期限改善,本部得依
    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九、本部得依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執行單位作出相關決定。並得就績效評
    核結果,經考評會總評會議決議,並經本部同意後,以增加、維持或扣減
    方式扣合科技專案預算。
    執行單位之績效指標執行表現及重大突破與產業貢獻,經考評會總評會議
    評核為成效顯著者,得列為本部給予適度獎勵之參考。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技術處相關計畫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