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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土城頂埔及樹林大同國有基地承租人重大經濟建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為新北市土城頂埔及樹林大同國有基地承租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續租二
    十年,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配合辦理重大經濟建設計畫申請案件之共
    同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經濟建設計畫,指承租人新增投資計畫與政府推動經濟建
    設相關政策方向相符,且有助於提升國際競爭力、促進投資、就業、產業
    發展及地方繁榮。
三、適用本要點申請新增投資計畫審查之承租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
    下列要件:
    (一)適用「投資台灣優先具體方案之國有基地租金三免五減半獎勵措施」
        或「二○一五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 產業發展套案
        之國有土地四免六減半措施」者。
    (二)承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新北市土城頂埔或樹林大同國有基地,且租
        賃契約之租期介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至一百十六年期間內。
    (三)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四、申請人得於前點第二款租賃契約租期屆滿六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
    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新增投資計畫書。
    (二)租賃契約影本。
    (三)申請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影本。
    (四)前點第二款所定承租地點設有工廠者,應附工廠登記影本。
    新北市政府應將前項文件資料函送本部;如有相關意見,得併附之。
五、本部應就新北市政府轉送之文件資料,召開審查會議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新增投資計畫屬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審查。
    (二)第三點適用要件之審查。
    本部應將審查意見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副知新北市政府。
六、審查會議由本部次長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行政院經濟
    能源農業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北市政府及與新增
    投資計畫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一位至三
    位列席提供意見。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部工業局局長代理之。
七、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議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
    關資料。
八、審查會議之與會機關(單位)代表除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迴避
    外,該機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超過百
        分之十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超過
        百分之十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關係。
    審查會議之與會機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工作人員因履行本要點職
    務所知悉之資訊,應恪守保密義務,如有依法令應提供該資訊之情形,應
    先洽本部確認是否得提供,提供之對象及範圍是否在必要範圍內。
九、本要點審查案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工業局辦理。
十、審查會議之與會機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