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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及督導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為辦理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報及調查事項,特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
三、工業局為管理工廠生產或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流向,其通知申報對象
    如下:
  (一)生產一般工業用油脂(附表一)之工廠。
  (二)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附表二)之工廠。
  (三)進口人(貿易商)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報進口油脂銷售予從事製
       造、加工及使用之工廠。
    工業局應將前項申報對象編造名冊,依轄區分送各特定園區管理局(
    處)、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工廠申報流向。
四、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前點通知後
    ,應以函通知各工廠負責人,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以網路於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報系統或書面掛號郵寄(檢附電
       子檔)方式向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申報一般工業用油脂儲存及流向資訊,其申報項目如下:
    1.生產一般工業油脂之工廠,申報格式如附表三,內容如下:
        (1)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2)一般工業用油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七碼)、中文
           名稱及英文名稱。
       (3)一般工業用油脂成品批次及批次日期、生產數量、庫存量。
       (4)銷售對象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統一編號及銷售(送貨)
            地址、銷售數量。
        2.進口一般工業油脂之工廠,按進口批次申報,申報格式如附表
          四,內容如下:
        (1)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2)一般工業用油脂之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中文名稱
            及英文名稱。
        (3)每項一般工業用油脂每批次進口數量、已使用於生產數量
             、已銷售數量、庫存數量。
         (4)每項一般工業用油脂每批次進口已使用於生產各項化學品
             之數量、在製品使用數量、製成品使用數量、製成品品名
             及數量。
        (5)每項一般工業用油脂每批次進口直接用於銷售,其銷售對
             象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統一編號及銷售(送貨)地址
             、銷售數量。
  (二)定期每月十日(以郵戳為憑)以前款方式向各特定園區管理局(
       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一般工業用油
       脂儲存及流向。
五、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發現有填
    報不完全或不一致情形者,應通知工廠負責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
    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未申報。
六、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第五點申報資
    料依工廠名稱及一般工業用油脂名稱列冊,函送工業局備查。
七、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工廠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並副知相關主管機關:
  (一)未依第四點申報。
  (二)依第四點申報而有不實或隱匿。
  (三)依第四點申報而不完全或不一致
  (四)一般工業用油脂流向食品工廠。
  (五)其他必要情形
八、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工廠調查時,
    應於實施日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調查之工廠,並說明實施調查之法
    令依據、目的、事項及工廠應配合事項。但工廠生產產品發生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時,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隨時進入工廠調查。
九、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查人員進入工
    廠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調查時,調查人員態度應平和、公正,並邀請受查工廠派員隨同說明
    及瞭解。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十、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工廠調查,應
    以書面記載調查結果。如有發現依法待改善之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
    受查工廠,並追蹤改善情形。
    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項調查結果
    ,報請工業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