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推動先進照明節能方案,整合智慧控制
與高效率燈具,建立智慧照明研究應用實例,促進創新照明技術人才
養成,並活絡綠能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稱能源局)。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對象、補助項目、額度、案數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對象:教育部所列一百零三年度大學校院。
(二)補助項目:申請對象所屬圖書館之照明節能改善計畫。
(三)補助額度:每一案之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申請補
助經費在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依申請補助經費額度為上限
。
(四)補助案數:由能源局組成評選會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至補助額
度用罄,並以北、中、南、東四區(附件一)均建置示範案為原則
。
(五)辦理期程: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四、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提送期限如下:
(一)申請條件:
1.場域範圍:申請對象所屬圖書館之全部樓層或一層以上之完整樓
層。
2.執行方式:申請對象應整合所屬系所教授,運用智慧照明技術進
行所申請場域範圍之照明系統智慧節能規劃設計,並依規劃設計
內容進行施工,完成後該場域範圍之照明用電密度應於 10 W /
m2 以下;有關照明用電密度計算方式詳附件二。
(二)應備文件:申請對象應檢具大學校院圖書館智慧照明研究示範計畫
(以下簡稱示範計畫)申請書(附件三)十份及光碟電子檔一份,
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能源局提出申請。申請計畫書內容包含:
1.計畫目標。
2.執行團隊、計畫架構(工作項目、人力及經費)及時程。
3.示範場域之建築空間配置圖。
4.各區域之照明現況:照度分布、光品質與照明配置、燈具資料表
及照明用電密度。
5.示範場域創新智慧節能設計:包含智慧控制、燈具規格、光環境
模擬及照明用電密度等。
6.預期成果及節能效益分析。
7.成本與投資回收年限評估。
8.申請對象搭配自籌款金額(選項)。
(三)提送期限:
1.收件期限、補件及寄件方式:
(1)申請對象應依能源局公告期限,備妥函文將應備文件以掛號郵
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受理。
(2)應備文件經書面審查後若須修正或補件,申請對象應於能源局
通知期限內,將完成修正或補件之資料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或親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受理。
2.收件地點:能源局,地址為臺北市復興北路二號十二樓;相關訊
息公告於能源局網站:http:// www.moeaboe.gov.tw /
3.寄件注意事項:
(1)申請對象應將申請應備文件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申請對象名
稱與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示範場域。
(2)申請對象應考慮郵件之防水與運送安全,避免郵寄及搬運時之
損壞,如有破損、掉落或遺漏,由申請對象自行負責。
(3)應備文件經書面審查時,如有下列情形,申請對象得於能源局
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或補件:
A.文件漏蓋章戳。
B.影印文件模糊不清或難以辨識者。
C.填寫文件字跡潦草。
D.未依本要點規定提供必要相關文件。
五、評選方式:
(一)評選會之組成及評選方式:
1.能源局得邀集產、官、研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會,其中能源
局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2.申請補助計畫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提交由評選會進行評選作業。
3.評選會得依申請補助計畫數量分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
請對象列席評選會議說明。
4.評選會採共識決,並就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
獲選受補助對象應依評選會之建議修正計畫書內容,並於通知期
限內函送能源局及完成契約書簽署後執行。
(二)評選項目與比重
1.示範場域之示範推廣效果,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1)場域範圍日夜間照明使用情形。
(2)足以顯現示範推廣效益之特點說明,例如每日使用人數等。
2.示範場域之 LPD,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3.示範場域之智慧照明功能,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示範場域之創新設計,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5.示範場域之投資回收年限,比重占百分之十。
6.申請對象自籌款比例,比重占百分之十。
六、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規格要求及保固:
(一)支用範圍:本補助經費須專款專用;限用於照明智慧控制或資通信
創新技術設計開發、節能照明產品、改善工程設計與施工及驗收量
測費用。
(二)照明產品規格:
1.所使用照明產品須符合 CNS14335 安全性及 CNS14115 電磁雜訊
要求。
2.所使用照明產品之光生物安全須符合 CNS 15592 與 IEC/TR
62778 無風險等級。
3.所使用照明產品之能源效率(lm/W) 須符合節能標章要求。
4.演色性:≧80(R9>0) 。
(三)保固年限:受補助對象應要求得標廠商提供燈具五年以上保固。
七、經費撥付:
(一)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1.撥款條件:計畫經評選會審查獲選,並與能源局完成契約書之簽
署。
2.撥付比例: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3.請款資料:請款收據正本、完成修正之計畫書及計畫核定函影本
。
4.請款期限: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前。
(二)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1.撥款條件:智慧照明節能示範系統(以下簡稱示範系統)之設置
完成竣工、驗收及結算。
2.撥付比例: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內核實支付。
3.請款資料:招標及決標公告影本、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書影本
、工程決算書正本、前點第二款之檢測合格報告書影本、請款收
據正本、驗收結算證明正本、經費明細表正本、收支結算表正本
及成果報告書紙本,含施工前、後之照片檔。
4.請款期限: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前。
八、管考及應配合事項及違約處理:
(一)管考及應配合事項:
1.受補助對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前完成示範系統
設置,並依各階段請款期限辦理補助經費撥款作業;未能依限辦
理者,應於期限前向能源局申請展延。
2.受補助對象應於完成示範系統建置後,於該場域範圍內至少一處
標示「本智慧照明節能示範系統承經濟部能源局補助」字樣。
3.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執行及相關設備之設置
利用情形。
4.受補助對象應履行維持示範系統正常運轉及維修之義務,並確保
示範系統之運作五年。
5.於示範系統建置完成後三年內,能源局得要求受補助對象依指定
格式提報示範系統之使用資料及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或宣導活動。
(二)違約處理: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局得依補助契約約定解除或終
止示範案補助,並依實際狀況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1.非因不可歸責之因素,未能依約完成示範系統建置。
2.規劃設計或設置及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
3.補助金額挪為他用。
4.無正當理由停止示範系統建置,或進度嚴重落後,經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
5.所使用照明產品未符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
6.所提之示範計畫未符合政府相關法令,或檢附之資料文件有偽造
情事。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對象提案所送申請資料文件均不退還。
(二)所有參加評選之規劃設計作品,包含相關圖像、電子檔案、模型等
,其智慧財產權屬於該申請對象所有。但能源局得於取得授權後基
於推廣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運用該規劃設計於各式文宣、網站
內容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三)受補助對象辦理本計畫之預算編制、招標、決標、訂約、變更、完
工、驗收及其他各項相關程序,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與其施行細
則、審計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