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核定「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
以下簡稱審議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審議要點)辦理。
貳、適用範圍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適用審議要點之公共工程計畫及總工
程建造費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不含國
營事業部分)其個案工程(包含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及補助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且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之工程,以下分別
簡稱委辦型及補助型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查,除另有規定
外,應依本機制辦理。
參、審查作業機制
一、本部公共工程計畫中總工程建造經費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個
案工程,由本部專案辦理審查會議審查,會議主持人由本
部指派技監或參事層級以上高階主管擔任。
(一)所稱一定金額以上個案工程之規模,依工程計畫主辦
機關之屬性區分如次:
1、工程專責單位(水利署):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四
億元以上之工程。(不含補助型工程)
2、非工程專責單位: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之工程。
(二)審查會議屬專業技術審查,除由本部指派專人擔任審
查委員外,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學者若干名協助
辦理審查,以達到客觀獨立之審查功能。
(三)審查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場現勘,並拍照記錄存
證。
(四)審查會議除本部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及專家委員參與外
,另應邀請行政院及本部相關審議或管考機關派員列
席。
(五)基本設計階段審查提送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1、研究報告審查意見說明。
2、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補充測量及地質調查及其他補
充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3、需求計畫(包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4、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5、法令分析。
6、初步配置圖(包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
面圖及結構系統規劃)。
7、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8、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
度(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9、施工初步時程。
10、設計準則與綱要規範。
11、採購策略。
12、取得用地證明。
1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綠色內涵之設計規劃。
14、替選方案評估。
15、生態檢核作業。
(六)為加速審查程序,工程主辦單位送審時應檢附基本設
計階段審查提送文件自主檢核表(如附件一),書件
不齊且未有適當理由者,經通知後未於三日內補正者
,得逕退請工程主辦單位補件。
(七)審查原則:
1、可行性評估階段核定內容與匡列經費進入基本設計階
段辦理技術專業審查及經費概算之作業管控之落實度
。
2、相關工期、經費概算之精確度與可靠度。
3、施工階段承攬契約相關發包文件應注意事項。
4、為落實永續經營、節能減碳、維護生態環境之政策目
標,如有相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綠色內涵指標及經
費比例一併列入審查。
(八)審查流程:經濟部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查作業流
程圖(如附件二)。
(九)審查會議之秘書作業由本部國營會主辦、申請審查之
計畫主辦單位協辦(準備審查資料及其他行政支援作
業),有關外聘委員之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等,
由計畫主辦機關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二、未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所屬工程及工程專責單位所屬補助型
或投資型工程之基本設計審查,由各計畫主辦機關負責審
查,審查原則準用本機制之規定,其審查機制由計畫主辦
機關訂定後報部備查。
三、新臺幣四億元以上之個案工程經審查同意後,由各計畫主
辦機關備妥相關文件送審查單位辦理部稿轉送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辦理基本設計審議。
四、未達新臺幣四億元之個案工程(不含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
新臺幣一億元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由
審查單位辦理部稿以正本函送主辦機關,並副知行政院、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程會等審議機關及本部管考會計等相
關單位,前述審查單位區分如次:
(一)本部:非工程專責單位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
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億元之個案工程(包含補助
型)。
(二)工程專責單位(水利署):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
臺幣四億元及補助型之個案工程。
(三)非工程專責單位: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一
億元之個案工程(包含補助型)。
五、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個案工程之各項審查
成效(包含審議期程、審議前後工期及經費之差異等)請各
計畫主辦機關定期提送本部,俾利檢討管控及配合工程會
指示彙送檢討。
六、本機制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議效率方案及審
議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