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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公共工程基本設計審查機制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核定「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

以下簡稱審議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審議要點)辦理。

貳、適用範圍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適用審議要點之公共工程計畫及總工

程建造費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不含國

營事業部分)其個案工程(包含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及補助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且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之工程,以下分別

簡稱委辦型及補助型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查,除另有規定

外,應依本機制辦理。

參、審查作業機制

一、本部公共工程計畫中總工程建造經費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個

  案工程,由本部專案辦理審查會議審查,會議主持人由本

  部指派技監或參事層級以上高階主管擔任。

 (一)所稱一定金額以上個案工程之規模,依工程計畫主辦

    機關之屬性區分如次:

  1、工程專責單位(水利署):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四

    億元以上之工程。(不含補助型工程)

  2、非工程專責單位: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之工程。

 (二)審查會議屬專業技術審查,除由本部指派專人擔任審

    查委員外,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學者若干名協助

    辦理審查,以達到客觀獨立之審查功能。

 (三)審查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場現勘,並拍照記錄存

    證。

 (四)審查會議除本部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及專家委員參與外

    ,另應邀請行政院及本部相關審議或管考機關派員列

    席。

 (五)基本設計階段審查提送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1、研究報告審查意見說明。

  2、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補充測量及地質調查及其他補

    充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3、需求計畫(包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4、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5、法令分析。

  6、初步配置圖(包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

    面圖及結構系統規劃)。

  7、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8、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

    度(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9、施工初步時程。

  10、設計準則與綱要規範。

  11、採購策略。

  12、取得用地證明。

  1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綠色內涵之設計規劃。

  14、替選方案評估。

  15、生態檢核作業。

 (六)為加速審查程序,工程主辦單位送審時應檢附基本設

    計階段審查提送文件自主檢核表(如附件一),書件

    不齊且未有適當理由者,經通知後未於三日內補正者

    ,得逕退請工程主辦單位補件。

 (七)審查原則:

  1、可行性評估階段核定內容與匡列經費進入基本設計階

    段辦理技術專業審查及經費概算之作業管控之落實度

    。

  2、相關工期、經費概算之精確度與可靠度。

  3、施工階段承攬契約相關發包文件應注意事項。

  4、為落實永續經營、節能減碳、維護生態環境之政策目

    標,如有相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綠色內涵指標及經

    費比例一併列入審查。

 (八)審查流程:經濟部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查作業流

    程圖(如附件二)。

 (九)審查會議之秘書作業由本部國營會主辦、申請審查之

    計畫主辦單位協辦(準備審查資料及其他行政支援作

    業),有關外聘委員之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等,

    由計畫主辦機關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二、未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所屬工程及工程專責單位所屬補助型

  或投資型工程之基本設計審查,由各計畫主辦機關負責審

  查,審查原則準用本機制之規定,其審查機制由計畫主辦

  機關訂定後報部備查。

三、新臺幣四億元以上之個案工程經審查同意後,由各計畫主

  辦機關備妥相關文件送審查單位辦理部稿轉送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辦理基本設計審議。

四、未達新臺幣四億元之個案工程(不含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

  新臺幣一億元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由

  審查單位辦理部稿以正本函送主辦機關,並副知行政院、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程會等審議機關及本部管考會計等相

  關單位,前述審查單位區分如次:

 (一)本部:非工程專責單位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

    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億元之個案工程(包含補助

    型)。

 (二)工程專責單位(水利署):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

    臺幣四億元及補助型之個案工程。

 (三)非工程專責單位: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一

    億元之個案工程(包含補助型)

五、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個案工程之各項審查

  成效(包含審議期程、審議前後工期及經費之差異等)請各

  計畫主辦機關定期提送本部,俾利檢討管控及配合工程會

  指示彙送檢討。

六、本機制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議效率方案及審

  議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