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粗坑壩(以下簡稱本水庫)所
攔引新店溪之水源,供水力發電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
機構,並由台電公司桂山發電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管
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新店溪上游,其運轉所需主要設施如下:
(一)粗坑壩:自由溢流堰。
(二)排砂道:置鋼索捲揚式閘門二門。
(三)魚道:階梯水池式一座。
(四)取水口:制水閘門二門。
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用水功能之
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流堰或其他放水設施
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間流量。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或執行調節性放水時,經由溢流堰及其
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
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
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
前階段,經由溢流堰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以調節水庫水
位之放水運轉。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桂山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訂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
,經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桂山電廠據以執行。
六、本水庫發電運轉水位範圍標高四十五‧二公尺至標高五十‧
二公尺,其發電運用如下:
(一)新店溪本流流入量在二十七‧O八秒立方公尺以下時,提
供生態排放流量一‧九六秒立方公尺後剩餘之流入量,經
取水口制水閘門取水發電;本流流入量超過二十七‧O八
秒立方公尺時,於生態排放流量一‧九六秒立方公尺及取
水發電後,超出之流入量得由本水庫攔引,以供發電或經
壩頂自由溢流入直潭壩。
(二)為配合大臺北地區自來水調配,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直潭
淨水場提出要求時,得配合調整粗坑壩取水量。
(三)本水庫水位於標高四十五‧二公尺以上時,值班主任得增
加粗坑機組發電量或依據本水庫水門操作規定操作閘門,
以降低水庫水位。
第三章 調節性放水
七、本水庫為因應水庫排砂、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或防洪運轉
期間洪水來臨前階段,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得依據本水庫
水門操作規定操作閘門進行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
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防洪運轉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作。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之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
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
(二)洪峰來臨前階段:本水庫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洪峰流
量;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
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本水庫放水流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
十、排砂門放水操作前一小時,應由桂山電廠發布水庫放水警報
,並通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及其屈尺派出所等機關
,轉知下游居民;另通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直潭淨水場。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
虞時,得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並
發布水庫放水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得立即發布
水庫放水警報後放水。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及相關
資料,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