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桂山壩(以下簡稱本水庫)所
攔蓄南勢溪之水量,供水力發電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
台電公司桂山發電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新店溪支流南勢溪下游,其運轉所需主要設施如下:
(一)桂山壩。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桂山機組發電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用水功能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間流量。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或執行調節性放水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
放水之總放水量。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階段,經
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運轉。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桂山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訂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電公司
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桂山電廠據以執行。
六、本水庫發電運轉水位範圍標高一百零五公尺至標高一百零九.二公尺,其
發電運用如下:
(一)南勢溪本流流量在三十三.五秒立方公尺以下時,於排放生態放流量
一.五秒立方公尺後之流量,可攔蓄或經由本水庫取水口、制水門全
開取水發電;本流流量超過三十三.五秒立方公尺時,於排放生態放
流量一.五秒立方公尺及取水發電後,超出之流量得由本水庫攔蓄,
以供發電。
(二)本水庫水位於標高一百零五公尺以上時,值班主任得增加桂山機組發
電量或依據水門操作規定操作閘門,以降低水庫水位。
第三章 調節性放水
七、本水庫為因應水庫排砂、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
前階段,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得依據本水庫水門操作規定操作閘門進行
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八百秒立方公尺。
第四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防洪運轉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之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過八百
秒立方公尺。
(二)洪峰來臨前階段:本水庫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放水流
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本水庫放水流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
十、本水庫排放水操作前一小時,應由桂山電廠發布水庫放水警報,並通知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及其忠治派出所、龜山派出所、屈尺派出所等機
關,轉知下游居民。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得實施
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並發布水庫放水
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得立即發布水庫放水警報後放水。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及相關資料,報本部
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