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施政效能,並強化績效管理,特訂定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依工作性質區分為「業務單位」及「幕僚單位」進行考評。
(一)業務單位
專利一組、專利二組、專利三組、商標權組、著作權組、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以下簡稱國企組,不含本局派駐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人員)及資料服務組(含新竹、台中、台南、高雄服務處)等7個單位。
(二)幕僚單位
秘書室、法務室、資訊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等6個單位。
三、期初目標設定:
(一)各單位應於每年1月5日前,依據本局年度施政計畫及績效目標,擬訂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表(附表1),其設定原則如下:
1.「推動策略」:業務單位以6~8項為原則,幕僚單位以3~6項為原則。
(1)落實年度施政計畫、改善為民服務品質及提升行政效能者。
(2)採行創建性、革新性之措施。
(3)長官交辦之重要事項或單位之重點業務。
2.「評核指標」:應具體明確,且具挑戰性、創新性及可行性之事項。
(二)以每年6月及11月為期中檢討及期末評核執行進度之管制期程,各項評核指標應於11月前完成執行進度。
(三)由國企組於每年1月20日前召開工作計畫目標設定會議,並於經簽奉局長核定後,函知各單位據以辦理。
四、期中檢討:
(一)各單位應依工作計畫項目表之評核指標,逐項填寫辦理情形,並於每年7月10日前將期中檢討報告(附表2)送國企組彙整。
(二)由國企組於每年7月25日前召開工作計畫期中檢討會議,於彙整會議紀錄後簽陳局長核定並送各單位參考辦理。
五、期末評核:
(一)各單位於每年12月5日前完成檢討報告,由國企組於12月20日前召開工作計畫期末評核會議。
(二)期末評核分為初評與複評2階段:
1.初評:由各單位一級主管評核,就期初目標之挑戰性、創新性及執行達成度,及年度新增事項之創新性及達成績效評核之。
2.複評:由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參考初評結果評核之。
(三)評核原則:
1.評核委員評分採「序位法」,依各單位全年度工作表現,評定優先順序。評核時可允許2個單位同序位,但整體應排出序次。
2.一級主管就其單位之評核,應採迴避原則。
3.受評單位以序位加總合計數最低者為第1名,次高者為第2名,餘依此類推。若序位合計數相同時,以評定第1名序位數較多者為優先,若仍相同,則以評定第2名序列數較多者為優先,餘依此類推。
4.各受評單位成績等第以下列區分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1)特優:第1名。
(2)優良:第2~3名。
(3)良好:第4名以後者。
六、國企組將評核結果簽奉局長核定後函知各單位,並送人事室作為辦理年終考績作業之參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XX 年度工作計畫目標項目表
【○○組室】
績效目標 |
推動策略(權重) |
評 核 指 標(含經費/千元) |
完成期限 |
壹、 |
一、xxxxxxxxxxxxxxx(xx%) |
1.xxxxxxxxxxxx【x,xxx千元】
2. |
xx.xx |
二、xxxxxxxxxxxxxxx(xx%) |
1.xxxxxxxxxxxx【x,xxx千元】
2. |
xx.xx |
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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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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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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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à內容簡單扼要呈現 |
一、因應專利師法施行,擬訂定相關法規命令(XX%) |
1.訂定「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
99.3 |
2.訂定「專利師懲戒辦法」,並規劃設置「專利師懲戒委員會」。 |
99.10 |
※填表說明※
一、各單位應於每年1月5日前,依據本局年度施政計畫及績效目標,擬訂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表,「推動策略」業務單位以6~8項為原則,幕僚單位以3~6項為原則。
(一)期初目標設定僅列重要項目(占80%):
1.為落實年度施政計畫、改善為民服務品質及提升行政效能且具績效之事項。
2.採行創建性、革新性之措施。
3.長官交辦之重要事項或單位之重點業務。
(二)年終績效評核項目加分項目(占20%):
1.年度中新增事項。
2.其他一般性業務,惟具有重大績效者。
二、推動策略與評核指標之內容請以精簡、扼要文字敘明欲辦理事項即可,切勿過多之說明或預期效益等文字。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