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7: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鳶山堰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鳶山堰(以下簡稱本堰)各水門啟用
    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大漢溪石門水庫下游約二十公里處。由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由台水公司
    第十二區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堰為浮式鋼筋混凝土堰(沉箱基礎),堰頂標高六十五公尺,堰頂
    長二百四十六‧五公尺,正常滿水位標高五十一‧五公尺,主要設施
    如下:(詳附圖一至七)
(一)排洪道:設固定輪閘門十八座,靠右岸側閘門編列為第一號,依續
      向左岸編列至第十八號,第一號閘門寬六‧四公尺、高五‧八公尺
      ,第二號至第十八號各閘門寬十公尺、高五‧八公尺,底檻標高四
      十六公尺,其流量率定曲線如附表三、四、五。
(二)排砂道:設固定輪閘門三座,靠右岸側閘門編列為第一號,依續向
      左岸為第二號、第三號,各閘門寬十公尺、高九‧三公尺,(副閘
      板寬十公尺、高三‧二公尺、計三片),底檻標高四十二‧五公尺
      ,其流量率定曲線如附表一、二。
(三)河道放水口:位於右岸,設滑動閘門一座,寬一‧六公尺、高一‧
      六公尺,長度三十五‧八公尺,(副閘板寬四‧六公尺、高五‧八
      公尺、計四片)底檻標高四十五公尺,設計流量為五‧二秒立方公
      尺,其流量率定曲線如附表六。
(四)灌溉取水口:位於右岸,設滑動閘門一座,寬一‧五公尺、高一公
      尺,底檻標高四十六‧三公尺,設計流量為二‧一秒立方公尺,其
      流量率定曲線如附表七。
(五)板新淨水場抽水站:位於右岸,設有動力抽水機六台。
(六)板新淨水場取水口:位於右岸,型式為輸水箱涵,設滑動閘門一座
      ,寬二‧八公尺、高二‧八公尺,底檻標高四十七‧二二公尺,最
      大進水量:每日一百萬立方公尺。
(七)大湳淨水場取水口:位於左岸,設有取水口兩處。


四、平時運轉期間,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及排洪道閘門,平時全閉儲蓄水量。
(二)河道放水口閘門:平時全閉。
(三)灌溉取水口閘門:平時開啟,依據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分配本堰右
      岸石頭溪圳等灌區配水量,由本取水口放水供應。
(四)板新淨水場取水口閘門:平時開啟,並依據所需取水量決定其開度
      。
(五)水庫水位維持五十一‧五公尺,超過部分主要由排砂道排放,另河
      道放水口、灌溉取水口、板新淨水場取水口則需要放水。


五、防洪操作期間,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閘門:
      1.開啟閘門之最低洪水位為標高五十一‧四公尺,應即時開啟閘門
        放水調節水位,調節水位之放水量,應依據當時進水量操作。
      2.閘門啟閉順序應由右岸至左岸順序(即按第一號、第二號、第三
        號閘門順序)分段逐門操作,每段閘門開度以一公尺為限。俟三
        座閘門均已三段開啟至三公尺後,如洩洪水量仍繼續增加時,則
        須開啟排洪道閘門加速排洪。其關閉閘門之操作,則反序實施,
        即先關閉排洪道閘門,後關排砂道閘門,而排砂道閘門關閉順序
        ,應由第三號、第二號、第一號閘門依序關閉。
(二)排洪道閘門:
      1.當水位上升至標高五十一‧六公尺時,應即時開啟閘門放水,調
        節水位之放水量,應依據當時進水量,以維護堰體安全為原則。
      2.閘門之開啟,應依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至第十八號(排洪道
        第一號閘門主要為保護灌溉取道,非必要時以不操作為原則)之
        順序分段操作為準。每座每段開度以能維持本堰水位在標高五一
        ‧五公尺為限,為每段最大開度不得超過一公尺。上述閘門開啟
        第一階段操作後,如水庫水位仍繼續上升時,再按前述步驟開啟
        第二段閘門開度。
(三)灌溉取水口閘門:以關閉為原則。
(四)板新淨水場取水口閘門:依原水濁度調整啟閉。
(五)河道放水口閘門:必要時依實際需要啟閉。


六、各水門操作方法: 
(一)排砂道、排洪道閘門及重力取水口閘門:設有市區用電(有兩回路
      )及柴油發電機,以現場電動或遙控自動方式操作。
(二)灌溉取水口閘門、河道放水口閘門:設有市區用電(有兩回路)及
      柴油發電機,以現場電動方式操作。


七、閘門操作,應記錄時間、閘門名稱及操作情形等,並應錄案存查。


八、各閘門應依規定每季辦理檢查及維護。每年檢查應記錄時間、閘門名
    稱及檢查維護情形,錄案存查。


九、本堰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