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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山水庫運用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1070824-新山水庫運用要點-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070824附圖-新山水庫運用規線.pdf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新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抽蓄基隆河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基隆市基隆河支流大武崙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進水塔。
(五)八堵抽水站。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功
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蓄水量劃定界限,以
表示水庫之豐枯情形。
(五)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本水庫設計滿水位為標高八十六公尺。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方式如下:
(一)基隆河八堵抽水站取水送經新山淨水場後,倘有剩餘之流量送本水
庫蓄存。
(二)基隆河八堵抽水站取水不足供新山淨水場時,由本水庫取水至新山
淨水場。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依據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執行,當蓄水量低於
運用規線時, 得依據區域水資源供需情況協商鄰近地區水源增供支
援調配之。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上升至標高八十五.五公尺,且水位
仍持續上升,應停止引水至水庫。
九、本水庫調節性放水或預期溢洪道可能自由溢流時,應於二小時前發布
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消防局、基隆市警察局第
三分局及第四分局、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及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
局等相關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實施緊急
運轉。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並發
布水庫洩洪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
水。
十二、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
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