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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
    定及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事項。
    (二)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流向及用途之稽查事項。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資料之蒐集、管理與統計分析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
    )局長及副局長兼任,下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除正、副召集人為當然委
    員外,由本部就專家學者一人至五人及下列各單位所推派之人員各一人聘
    請組成之:
    (一)外交部。
    (二)國防部。
    (三)財政部關務署。
    (四)法務部調查局。
    (五)交通部。
    (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七)科技部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
    (八)本部技術處。
    (九)本部工業局。
    (十)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一)本部貿易局。
    (十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十三)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
    。
五、本小組下設鑑定組、稽查組、軍事機關組及秘書組,各組置組長一人,鑑
    定組、稽查組及秘書組組長由本部貿易局指派專人兼任;軍事機關組組長
    由國防部軍備局指派專人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分由各組組長就其單位內人
    員派兼之。
    各組業務作業要點分由各組訂之。
六、本小組下各組分掌事項如下:
    (一)鑑定組:辦理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事項。
    (二)稽查組:辦理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稽查事項。
    (三)軍事機關組:辦理軍事機關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及稽查事
        項。
    (四)秘書組:辦理本小組之事務性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負責督導及審議各組辦理鑑定及稽查有關事項。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克召集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開會
    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負責各組業務之單位分別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