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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 1 條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能源教育工作,提升國民中、小學生
    能源素養,設置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
    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辦理;能源
    局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法人或其他團體辦理。


第 3 條
三、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國民中、小學。


第 4 條
四、本獎之獎項依國民中、小學推動能源教育具有卓越績效者,以全國區
    域分北、中、南、東等分組,每組得頒發能源教育「金獎」一名,並
    頒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銀獎」二名,並頒予獎座及獎金新
    臺幣五萬元。


第 5 條
五、本獎之評審如下:
(一)初審及複審:由能源局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
      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一人至十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工業局及能源局之首長、技術
      處及商業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
      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
      之。


第 6 條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國民中、小學,由能源局報請本部部長於公開場
    所頒獎表揚之。


第 7 條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
    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局核
    定。


第 8 條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