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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審議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
    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貸中小企業、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及其配偶擔任負責人
    之關係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停業或歇業。
(二)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
      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三)債信有下列情形之一:
      1.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
      2.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
      3.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


三、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申貸企業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升級轉型貸款計畫。
(二)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融資可行性及金額等進行融資評估建議
      ,具融資可行性案件,函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召開「貿易自由化受
      損產業升級轉型貸款」審議會議。
(三)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召集審議會議,並將審議結果,函知承貸金融
      機構辦理相關核貸事宜。


四、審議會議運作方式:
(一)審議會議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副召集
      人,並邀集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技術處、商業司、貿易調查委員
      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等各推薦一名代表擔任常設委員,並得視個案需要,邀
      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士一至三人為一般委員,共
      同組成審議委員會,不定期召開審議會議。審議會議應邀請承貸金
      融機構列席說明融資評估建議。
(二)審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
      主持,副召集人臨時不能主持時,由常設委員推選一人主持。
(三)審議會議對送審案件之准駁、是否符合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貨品
      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以及升級轉型貸款計畫之核貸
      金額、申貸企業配合接受財務、技術、行銷及經營管理等相關輔導
      部分,應作成決議。
(四)審議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為通過,未通過案件,申貸企業得申請復審一次。
(五)審議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動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應迴避
      而未迴避者,該次會議審議與其有關案件,視同無效:
      1.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貸企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2.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企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
        親關係。
      3.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企業或其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五、本要點必要時配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
    升級轉型貸款要點」修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