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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4: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溪壩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南溪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
    蓄和平南溪水量,供水力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東部發電廠(以下簡稱東部電廠)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花蓮縣與宜蘭縣交界之和平南溪河床標高約五百四十五公
    尺處,其主要運轉設施如下:
(一)南溪壩。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發電進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庫滿水位:即發電高水位,為水庫水位標高五百七十公尺。
(二)引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用水發電之需要。
(三)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道等設施放水之運
      轉。
(四)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時,可能危及水庫安全與嚴重威
      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五)調節性放水: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洩放蓄水,以調節水庫水
      位之操作。容許最大調節性放水流量以水庫下游主河道水位不致災
      為基準。
(六)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七)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道等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因颱風引進氣流之豪雨,且
      本水庫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東部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訂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電
    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東部電廠據以執行。


六、本水庫水位運用範圍為標高五百五十五公尺以上至水庫滿水位以下。


七、引水利用運轉:
(一)進水流量於十七‧四七四秒立方公尺以下時,於排放環保基流量○
      ‧四七四秒立方公尺後之流量,可攔蓄引水經進水口發電,並使水
      位維持於標高五百七十公尺以下至五百五十五公尺以上。
(二)進水流量超過十七‧四七四秒立方公尺至一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時,
      攔蓄引水經進水口發電,並開啟河道放水道與溢洪道閘門調節水位
      ,維持本水庫水位在標高五百五十五公尺以上至五百七十公尺以下
      。
(三)進水流量超過一百秒立方公尺時,停止引水利用。


八、當進水口前庭淤砂深超過一.五公尺(標高五百五十一.一公尺)或
    有必要進行排砂操作時,應開啟排砂道閘門進行排砂操作,並調節性
    放水使水位下降速度以每小時二‧五公尺為原則,維持引水發電功能
    。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時機分三階段,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階段: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
      後,且本水庫集水區開始降雨,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二十八‧九二秒
      立方公尺,增加進水口引水量,並開啟溢洪道與排砂道閘門調節性
      放水排放河川天然流量,控制水位標高於五百七十公尺以下。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水位超過標高五百七十公尺或流量超過一百秒立
      方公尺時,進行防洪操作,進水口閘門關閉且溢洪道與排砂道閘門
      全開。溢洪道與排砂道閘門已開啟至全開,此時水庫以自由溢流方
      式洩洪。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進水流量逐漸減少,
      依序關閉溢洪道閘門及排砂道閘門,以利進水口前淤砂之排除,當
      進水流量為一百秒立方公尺以下時,恢復引水。


十、本水庫放水操作前一小時,應由東部電廠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通知或
    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本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警察局和平分局等機關,轉知所
    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應依據下
      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運轉,原則以溢洪道及排砂道進
      行調節性放水,水位下降不超過每小時五公尺。但對壩體潰壩有具
      體危險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並發
      布水庫洩洪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
      水。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