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施政需要、業務
推動及公共利益等原則之認定事宜,特訂定本審查認定原則。
二、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之
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高附加價值及低污染之投資事業。
(二)於受託經營期間創造一定本國國民就業機會。
(三)申請人除符合前二項所訂條件,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予
認定:
1.經濟部認可之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2.依「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取得經濟部核發臺商資格核
定函者。
3.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取得本局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者,或
符合該辦法第八條規定。
4.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5.通過經濟部相關補助或輔導計畫之審查,且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者,(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標竿新產品創新研發輔導計
畫、市場應用型發展補助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等
)。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投資及營運計畫書。
四、本局由工業區組為受理窗口並進行初步審查。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人經營內容違反實施要點第六點或第十八點規定使用限制者
。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缺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識,經本
局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全者。
六、本局就通過內部初審之申請案件,應依申請人所屬之產業類別,邀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地方政府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計畫書之審查。
(三)其他應提報審查會議審查或確認事項。
七、申請人之資格要件及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工業區組據以函復
申請人,並副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