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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6: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市場監督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確保法定度量衡器符合規定,並使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市場監督有一致性之作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場監督,指對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列經銷場所、生產廠場、倉儲場所、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之法定度量衡器執行稽查,以及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對因稽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執行調查。

三、度量衡專責機關依各轄區特性及度量衡器風險評估,訂定年度市場監督計畫,並據以執行。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派員辦理市場監督時,應備妥下列物品:

()識別證。

()本法及其相關法規。

()稽查紀錄表(附件一)。

()訪問紀錄(附件二)。

()封條。

()進貨證明及具結保管書(附件三)。

()相機或攝(錄)影設備。

五、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稽查業務時,依下列程序進行:

()到達受稽查場所後,向受稽查者表明稽查目的,若受稽查者對法令有疑慮時,應詳加說明。

()執行稽查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列事項辦理。

()稽查時如有必要,得要求受稽查者提供相關資料或於期限內提供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稽查結果應製作稽查紀錄表,並由受稽查者簽名或蓋章。

()稽查如有發現違反本法之虞者,應依本要點執行涉違規調查。

六、度量衡專責機關發現有違反本法之虞者,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到場說明。

()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提供與案情有關文件、證物或其他必要之資料。

()派員至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之營業處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前項調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度量衡專責機關依前點調查時,依下列程序進行:

()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向當事人或相關之人,說明違反規定之條文。

()對涉違規度量衡器及/或計量使用情形拍照。

()製作訪問紀錄。

()必要時,得對涉違規度量衡器予以封存,並填寫進貨證明及具結保管書交由當事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

()度量衡專責機關調查程序完成後,由封存單位逕行解封。

八、涉違規調查案,經追查上游業者所在處所非屬原調查單位管轄者,應將案件相關資料正本移交後續調查單位完成全案調查後,由最終調查單位將全案調查案卷正本函送處分單位(第四組)辦理行政處分事宜。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