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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貸款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企業因應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或其他具有相當於判決效力之程序,以利企業國際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適用於具有下列資格之企業:

(一)在海外有進行智慧財產權訴訟之需求。本要點所稱海外係指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二)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

(三)企業、企業負責人、或其配偶、由企業負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其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
 

三、申請貸款之企業(以下簡稱申貸企業,申請貸款之用途應以其有進行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或其他具有相當於判決效力相關程序費用為限,並不得變更貸款用途。貸款用途,包括委託專業單位進行證據調查及蒐證費用、專利侵權分析及鑑定報告費用、專家證人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及擔保金等。
 

四、依本要點申請貸款之程序如下:

(一)申貸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涉及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提出申請。

(二)中小企業處受理申貸案件後,責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直接信用保證要點」審核通過者,通知申貸企業向承貸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五、信保基金負責審核申貸案件之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含寬限期)、償還方式、信用保證成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得視申貸案件需要,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具法律或智慧財產技術之學者專家等參與審議。
 

六、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依申貸企業進行海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所產生訴訟相關費用之八成計算,最高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

(二)經信保基金審核通過者,提供信用保證,其信用保證授信額度係單獨計算,不受信保基金對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之限制。
 

七、貸款期限(含寬限期在內)最長為七年。貸款期限屆滿,申貸企業如有展延需求時,得由承貸銀行視其實際情形延長。
 

八、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利率,由申貸企業與承貸銀行協商之。
 

九、信用保證專款,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原中美基金提撥信保基金辦理青年優惠房貸信保專款中,勻支新臺幣一億元支應;如有不足,再由中小企業處行文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申請保證專款。
 

十、本貸款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
 

十一、承貸銀行應與申貸企業約定如有違反第三點規定者,視同貸款到期,得由承貸銀行收回全部貸款。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