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
    ,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因應節電需求日趨重
    要、配合夏月節電活動及鼓勵產業加強推動實質節電作為,以抑低夏
    月尖峰用電,設置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辦理;能源
    局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法人或其他團體辦理。


三、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


四、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能源管理制度及推動夏月實
    質節電作為具卓越績效者,依行業特性、能源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
    量等,分為生產性質、非生產性質二大類,計五至六組進行審查,每
    組得頒發「金獎」獎座一名、「銀獎」獎座二名。


五、本獎評審如下:
(一)初審及複審:由能源局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
      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五人至十八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工業局及能源局之首長、技術
      處及商業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
      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
      之。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企業或機構,由能源局報請本部部長於公開場所
    頒獎表揚之。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
    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局核
    定。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