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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龍溪壩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龍溪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
    蓄龍溪水源及引取龍溪發電機組尾水、奇萊地區五個水壩及龍溪抽水
    站等匯流水源,供水力發電目標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東部發電廠(以下簡稱東部發電廠)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花蓮縣秀林鄉木瓜溪支流龍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一)大壩。
(二)排洪道。
(三)排砂道。
(四)發電進水口。
(五)排砂管。


四、本要點所用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排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排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調節性放水: 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排砂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東部發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訂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
    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東部發電廠據以執行。


六、本水庫滿水位標高一千二百七十六‧七○公尺,運用水位於上限標高
    一千二百七十六‧六○公尺以下至超過下限標高一千二百七十‧○○
    公尺之範圍。


七、發電運用:
(一)水庫水位標高在一千二百七十‧○○公尺以下時,減少引水量以調
      節水庫水位。
(二)水庫水位標高在一千二百七十六‧六○公尺以下至超過一千二百七
      十‧○○公尺之間,依據計畫發電。
(三)水庫水位標高在超過一千二百七十六‧六○公尺時,增加發電引水
      量或以調節性放水以控制水庫水位。


八、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電力調度需要或特殊原因停止引水發電時
    ,得調節性放水調降水位。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期間無滯洪能力,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水庫進水流量達十六‧四○秒立方公尺以下時,增加
      發電取水降低水庫水位。若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一千二百七十六‧○
      ○公尺水位仍持續上升時,得視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狀況,調節性
      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水庫進水流量超過十六‧四○秒立方公尺開始洩
      洪,其洩洪量應不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且洩洪增加率不得超過本水
      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下游銅門發電機組接受上游水簾發電機
      組尾水維持正常運轉。進水流量超過九百三十‧○○秒立方公尺停
      止取水。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含砂率百分
      之二以下時恢復取水。進水流量未降至一六‧四○秒立方公尺以下
      時,維持水位標高在一二七四‧○○公尺以下發電運轉。


十、本水庫調節性放水及洩洪操作前一小時,應由東部發電廠通知本部水
    利署及所屬第九河川局、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消防局、花蓮縣政
    府警察局及所屬南華派出所、吉安分局銅門派出所、吉安分局銅門派
    出所銅門檢查所、臺灣花蓮農田水利會吉安工作站、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南華工作站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花
    蓮臺等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民眾。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時,應實施
      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