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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暨所屬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一、為加強經濟部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
    計畫之管理,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
    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有關各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前點所稱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科技類研究),指各
    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
    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
    計畫,其研發成果係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科技類研究主管單位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技術處。


三、各機關於編擬年度科技類研究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
    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
    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四、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符合本部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
    並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 GRB),審慎選定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於政府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五、各機關選定委託對象,除應依政府採購法規辦理外,應審酌主持人主
    持研究能力,對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時,尤應
    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六、各機關應要求受委託者於委託契約簽訂後三日內,至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各機關應於七日內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


七、各機關研提各年度科技類研究所需預算,應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
    計畫預算編列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科技類研究受委託者之評選、研究計畫之招標與研究經費項目
    、標準及收支處理等相關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計畫名稱。
(二)研究主旨。
(三)背景分析。
(四)研究方法與步驟。
(五)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
      持人參與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形。
(六)研究經費。
(七)研究進度。
(八)研究預期成果。
(九)相關參考資料。
(十)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 表,含中英文摘要)。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審查
    ;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九、各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其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 (或負責人) 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發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研發成果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研發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任
      。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發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
        危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十、各機關對於科技類研究進度應予確實管制;其管制方式如下:
(一)定期由受委託者提報研究進度與績效。
(二)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
    研究進度嚴重落後者,各機關得依約終止契約,並按實際完成情形酌
    予追繳已撥付之研究經費。


十一、科技類研究主管單位得會同相關機關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
      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各機關對於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
      究計畫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
      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十二、各機關對於受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及期中報告、期末報告之審查,
      應由各機關承辦單位審查或送相關學者專家二人以上審查或邀集學
      者及相關機關代表開會審查。
      各機關應將前項審查意見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原計畫或報告。


十三、各機關對於受委託者所提期末報告或研究成果應於審查後驗收。
      研發成果之驗收涉及技術問題,致驗證困難者,委託機關得聘請其
      他專業人員共同參與驗收或評估工作。
      各機關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科技類研究報告除有特別說明外,以 A4 直式橫打為原則,
      並依本部出版品識別體系設計規範處理。


十五、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科技類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所定情形外,得辦理研發成果發表會。


十六、各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
      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
      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十七、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
      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
      刊登於機關網頁。


十八、機關由民間企業提供配合款進行之委託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之公
      開及運用,依所立委託契約為之;其研究計畫基本資料之登錄,應
      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十九、各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