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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保障就業機會平等,避免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服務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含第二園區)及高雄軟體園區就業歧視申訴
        案件之協商、調查及認定事項。
    (二)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事項。
    (三)蒐集就業歧視等問題之資料。
三、本會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管理處處長指定業
    務主管副處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管理處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四)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本會女性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
    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
    由管理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
    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開會時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人員列席說明。
九、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管理處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