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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62 年 02 月 27 日

第一條  經濟部為加速培植其所屬事業機構高級專業人才,以適應其發展

需要,並輔助民營企業革新技術,特設立專業人員研究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執掌如左:

一、關於部屬事業現職人員在職培訓事項。

二、關於公民營企業委託訓練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與國內外公私機構合作研習訓練事項。

四、關於其他專業技術研習傳播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秉承經濟部所定人力發展政策及方綜

理本中心業務,並監督指揮所屬人員。

第四條  本中心設教務、行政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分掌

各組業務。

各組並分別設置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若干人,承組長之命,辦理

各項業務,其員額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五條  本中心之人事(含人事查核)、會計業務,由行政組辦理之。

第六條  本中心經常費用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呈部核撥。

第七條  本中心為擴大服務得接受公民營企業機構委託或與之合作辦理專

業研習訓練,其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  本中心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求,引進最新專技,得與國內外學

術機構合作。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奉經濟部核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