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濟部為加速培植其所屬事業機構高級專業人才,以適應其發展
需要,並輔助民營企業革新技術,特設立專業人員研究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執掌如左:
一、關於部屬事業現職人員在職培訓事項。
二、關於公民營企業委託訓練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與國內外公私機構合作研習訓練事項。
四、關於其他專業技術研習傳播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秉承經濟部所定人力發展政策及方綜
理本中心業務,並監督指揮所屬人員。
第四條 本中心設教務、行政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分掌
各組業務。
各組並分別設置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若干人,承組長之命,辦理
各項業務,其員額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五條 本中心之人事(含人事查核)、會計業務,由行政組辦理之。
第六條 本中心經常費用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呈部核撥。
第七條 本中心為擴大服務得接受公民營企業機構委託或與之合作辦理專
業研習訓練,其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 本中心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求,引進最新專技,得與國內外學
術機構合作。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奉經濟部核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